新法施行在即!事关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这一会议不开不行!
即将到来的2025年5月1日,万众瞩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正式施行。这标志着全国农村地区的土地等集体财产经营管理工作将由此前的“村委会”时代正式迈入“村集体”主导的新时代。
那么,除去以往在明律师已为大家分析解读过的重点内容外,即将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还有哪些值得关注的新提法和规定呢?在召开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的问题上,新法又有着怎样的特殊考虑呢?本文,在明律师就为大家做一番解读。
在明律师解析
【只开成员代表大会,能否决策土地补偿费使用分配等“大问题”?】
Law
和大家所熟知的“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类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召开的会议也分“大会”和“代表大会”,前者由全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18周岁以上成员组成,后者则仅由经选举的部分成员代表参加。
然而有代表,就会存在部分成员“被代表”的风险。因此,“代表大会”虽更加高效便捷,但却不能完全取代“大会”的职权。这对保障全体成员在涉及土地、房屋等重大财产利益问题时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而言显得尤为重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在立法时显然考虑到了这一问题,故其在第28条中规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行使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大会部分职权,但是第一项、第三项、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二项规定的职权除外。
也就是说,成员代表大会在有些事项上是不能代表“大会”去决策的,而这些被单拎出来的事项恰恰都是关系到咱农民直接利益的大事——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三)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八)对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和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方案等事项作出决定;
(十)决定土地补偿费等的分配、使用办法;
(十二)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
除去第一项和第十二项外,其余3项被单独规范的职权都和征地拆迁、城中村改造中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密切挂钩。
譬如“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与矛盾集中的“外嫁女(嫁城女)”等特殊成员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定相关,这显然需要全体成员参加的成员大会去认真讨论决策,而不能由几个代表关起门来说了算。
再比如“宅基地使用”“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补偿费等的分配和使用”,都是实践中争议最集中的领域,都需要召开成员大会去作出决定,保障“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得以实现。
这样一梳理,我们就得出了所提问题的结论:以上涉及农村土地和集体成员身份确定的大事,不能只召开成员代表大会,而是必须经由成员大会去讨论决定。成员的知情权完全应当得到保障,“暗度陈仓”的情形绝不应继续发生。
在明提示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成员大会虽有职权对上述事项进行表决,但也不能不顾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只顾所谓“多数人”的既得利益去“瞎表决”!倘若其决定侵害了“外嫁女”或者其他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将其应得的份额、安置房面积等肆意剥夺,那么被征地农民有权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57条的规定起诉予以撤销,或者依据第61条的规定申请乡镇街道、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当然也可先行寻求上述部门的调解。
若决定涉及侵害女性成员的合法权益,女性成员还可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56条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77条的规定寻求检察监督,由检察机关视情况作出检察建议直至依法提起检察公益诉讼。
应当说,新法将成为广大被征地农民特别是女性成员权益的“守护神”,以往许多“村民自治”中的顽疾将有望得到明显改观。新法施行后具体的情形究竟如何,在明律师也将和全体被征地农民和女性成员们一道共同翘首期盼,以行政法治的名义见证法治进步的历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