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柳铁路某村段惨剧频现!铁路安全距离内征迁不该这么难!
据界面新闻5月12日独家报道,焦柳铁路穿行而过的湖南省张家界市某村段多年来已有至少17人被撞身亡,其中不少是老幼及残障人员。尽管铁路运输企业在该路段加装了大量警示标志和设施,但在线路未实现封闭管理的情形下悲剧仍然未被遏止。
那么,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对铁路沿线的“安全距离”有何规定?征迁因何在现实中难以实现?除去由地方政府主导走征收拆迁外,还有其他途径能够帮助村民尽可能地远离这段视线盲区大、事故风险高的铁路路段吗?
在明律师解析
【历史遗留问题,铁路安全距离未得到贯彻落实】
Law
报道中指出,涉案路段很多村民的宅基地上房屋都是紧贴着铁路建的,间距甚至不足三五米。而这完全不符合国务院于2014年颁布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27条的明文规定——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为: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四)
报道中的焦柳铁路建设年代早,设计时速只有120公里,如今的实际开行时速不足90公里,依法应当适用12米的铁路安全距离才能确保沿线人员和房屋等财产的安全。
对于焦柳铁路沿线不符合这一安全距离规范的建筑物,法规在第31条也作了明确的规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
报道中的情形显然属于“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这一范畴,那么依法对涉案铁路沿线村落中的房屋予以拆除就是当地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的共同责任。
诚如报道中所言,之所以当地的安全隐患迟迟未得到有效排除,根源在于铁路运输企业和地方政府在成本、利益等问题上反复平衡、博弈,却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法规赋予其的安全保障职责。
在明律师需要强调的是,就拆除房屋而言,县级政府应当依法负总责,铁路运输企业则承担一定的成本并予以配合。尽管征地拆迁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惯性思维,但并不意味着只有征地拆迁才能化解当下的危险局面。
事实上,村民“自主腾退”“协议搬迁”等旧村改造模式也完全可以适用在当地铁路沿线的村庄中。“拆旧建新”是基本原则,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或建设集中安置楼房以节省山区宝贵的土地资源都是可能的选项。
笔者认为,涉案村集体和村民完全有权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上述规定向县级政府和镇街申请启动相应的改造项目,以一定的法律力度促使当地积极作为,从而彻底解决这段“夺命”铁路带来的历史遗留问题。
在明提示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对存在危险的铁路路段实施封闭管理已是地方性法规的明文规定,报道中的村庄即应当排除万难去实现全路段封闭。《湖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设计开行时速未达到120公里列车的国家铁路线路,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铁路路段,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协商当地政府实行封闭管理。
而涉案路段显然属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铁路路段”,对其坚决予以封闭管理不存在模糊、商量的余地。至于封闭管理施工可能给村民出行、生活等造成的影响,则应当在属地政府主导下另行解决。但所有难题的化解,靠的都是正视问题和积极作为,而不是相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