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书落款签署了公司名称,能判定为无效响应吗?
关键词
承诺书签署;无效响应
案例回放
某学院智慧招生迎新一体化平台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其中有一项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应出具《满足主要商务条款的承诺书》,且签署、盖章。
W供应商出具的《满足主要商务条款的承诺书》落款签署了公司名称并加盖公司公章。磋商小组认为W供应商应签署授权代表的名字,而不是公司名称,不符合实质性要求,属于无效响应。W供应商为此进行了质疑、投诉,认为磋商小组非法认定其为无效响应,违背公平公正原则。
当地财政部门认为,磋商文件未明确“签署”的具体内容,磋商小组以W供应商未签署授权代表名字为由,将其做无效响应处理,不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由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引出
承诺书落款处签署了公司名称,能判定为无效响应吗?
专家点评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据此,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政府采购科科长景鹏认为:“W供应商承诺书未签署授权代表名字是否应作无效响应处理,要看磋商文件的具体要求,磋商小组评审应依据磋商文件来判定。”
湖北省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胡小兵认为:“上述案例中,在磋商文件未明确‘签署’一栏具体内容的情况下,W供应商签署了公司名称且加盖了公司公章,磋商小组应作出有利于供应商的认定,W供应商出具的承诺书有效。”
湖北省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一科负责人兰旋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的要求,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那么,投标(响应)文件中为什么一般要求单位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呢?
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介绍,一般来讲,采购文件既会要求供应商盖章,也会要求单位负责人签字,如果单位负责人授权了他人为代表,就由授权代表签字。这样做的目的是避免纠纷,很多单位公章不是由单位负责人保管,由此可能出现单位负责人以不知情为由,不承认投标(响应)行为的情况。因此,要求单位负责人签字是为了保证该投标(响应)代表的是单位行为,供应商需要为此负责。另外需注意,公司名称一般为盖章,不会要求手写。
“采购文件中对于投标(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应该写清楚。本案例中,《满足主要商务条款的承诺书》中应当注明签署要求,即单位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未按采购文件签署、盖章,响应无效。”该专家建议。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