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经纪人可以代理案件出庭吗?法院:不行!(判决全文)
案号:(2020)辽05民终1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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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
2019年10月10日,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东明派出所出具出警经过,内容为:“2019年4月6日中午12时许,东明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东明派出所右侧有人倒地。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张某在东明派出所大门右侧下水泥缓步台时摔倒,右小腿摔伤无法行动。随后120救护车赶到,民警与张某爱人李祥信帮助救护人员将张某抬到120车上,送往医院救治。”
张某于2019年4月6日经120救护车送至本溪市第一人民医院,共住院6天,均为2级护理,诊断为右胫腓骨粉碎骨折。
……。
张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某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某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连带赔偿张某住院医疗费3.04万元,陪护费2000元,急救车费181.13元,挂号费,检查费277.60元,租床费150元,误工费(四个月)8000元,明年取钢板手术费1.5万元,合计5.60087万元;2、修缮造成张某受伤的破损台阶;3、诉讼费用由甲公司、某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某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担。
庭审中,张某提出委托白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白某提交了由金装律师法律服务平台认证的律师经纪人证及本溪市溪湖区律成法律咨询服务所出具的函。根据工商登记查询,本溪市溪湖区律成法律咨询服务所注册成立于2019年11月18日,登记经营者为白某,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是法律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代写文书、诉讼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三被告对于白某的委托代理人身份提出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甲公司、某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某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是否对张某摔伤位置的台阶负有维修义务。……关于赔偿责任及数额。甲公司应当50%的责任比例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共计8513元[(1.502582万元+2000元)×50%]。因甲公司、某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某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系独立法人,故对于张某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白某身份认定一节,经审查,认为其不具备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理由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具有委托代理人身份的人员可以归类为律师、法律工作者、单位工作人员、公民。此种规定应当属于排他性的规定,不属于该范围之内的人员,诸如“律师经纪人”等类似身份的人员不可以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二、作为律师、法律工作者,应当有国家司法机关颁发的相应证件。但其所持有的“律师经纪人证”仅为“金装律师法律服务平台”认证,该平台并非政府机关设立,该认证并不产生法律效力。并且按照字面解释“律师经纪人”的性质定位应当为“经纪人”,而非“律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所作定义,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三、根据网络查询,“本溪市溪湖区律成法律咨询服务所”注册于2019年11月18日,法定代表人为白某,其经营范围是法律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代写文书、诉讼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溪市司法局也不认可“律师经纪人”参与诉讼代理案件的资格。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损失,共计8513元;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0元(原告张某已预交),由原告张某负担1150元,被告甲公司负担50元。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甲公司、某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某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交的本钢集团物业分离移交协议书,可以认定甲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对涉案129栋楼负有维修改造的义务,据此也可以认定其对该栋楼所辖范围内公共设施、设备的负有管理、维护的义务,涉案台阶所在的通行道口,亦应包括在内。由于甲公司疏于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张某在行走楼梯时,对自身安全有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具有过错,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判决甲公司承担50%赔偿责任适当,本院应予维持。关于甲公司提出移交协议中并没有对住宅及公建物业用房以外的其他公共设施进行移交,故对房屋以外的公共设施设备不具有管理维修义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