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内地民商事判决可以在香港强制执行?
这两天,一个涉及内地和香港互认民商事判决的法律落地。
甚至一些朋友拿出来问我是不是香港保险的“私密性”会受到影响,比如离婚财产判决等,今天三哥就来聊一下香港的这个法律的落地(PS内地司法解释还未出来)。
2023年11月10日,香港政府刊宪公告香港法律第645章《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以及第645A章《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将于2024年1月29日实施,内地一方相对应的安排也将在同日生效。
这部法律说白了就是两地法院的判决互认。举个例子,A(内地人)在内地法院起诉B(香港人)赔偿1000万,内地法院判决生效后,A可以拿着内地法院的判决书去香港法院置换香港的执行文件,去执行B的财产。当然现实中案件受多种因素影响,不会那么简单,大概是这么个意思。
1、哪些判决两地互认?
香港法例第3条是这样规定的,本条例所指的内地民商事判决,包括(i)根据内地法律属于民商事性质的法律程序中做出;(ii)或者在根据内地法律属刑事性质的法律程序中做出,并载有一项就补偿或损害赔偿支付款项的命令;但不包括以下被排除的判决。
就是说案件属于民商事性质,像犯罪的刑事就不行。
因为香港是英美法系,所以采用了列举排除,符合上述定义,但以下列举的排除案件不属于互认的。
2、这些判决是排除互认的
香港法例第5条规定了被排除的判决,包括:
(a)婚姻家庭案件的判决;
(b)遗产继承、管理或分配的判决;
(c)知识产权案件的判决;
(d)关于海洋污染、海事索偿、共同海损、紧急拖航或救助、海上留置权、海上旅客等的判决;
(e)关于公司或个人破产的判决;
(f)关于选举、自然人失踪或死亡、裁定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
(g)关于仲裁协议效力、或撤销仲裁裁决的判决;
(h)关于寻求执行内地、香港以外判决执行的判决;
(i)关于寻求执行内地、香港以外仲裁执行的判决;
(j)本条例生效前选用内地法院协议做出的判决。
也就是说我们比较关注的内地婚姻纠纷、遗产分配、公司破产等均不再互认的行列。
3、哪一级法院判决属生效的判决?
香港法例第8条规定,生效的判决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内地可强制执行;二是判决符合以下说明:(i)最高院的判决;(ii)高院或中院的二审判决;或(iii)高院、中院一审判决但依法不可上诉、或者上诉期限已过无人上诉的判决。前述判决包括内地审判监督程序做出的判决。
需要满足上述两点,缺一不可。
最后,聊一下香港保单私密性。
香港是一个拥有完善法律的地区,严刑峻法确保社会的良好秩序。
首先,香港沿袭英美法系最大程度保障私有财产,在香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其次,香港也是一个个人隐私高度保护的地区在香港颁布了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即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被判定违反条例,侵犯他人隐私、泄露个人信息的,最高可处以5万港元罚款和2年监禁。
再次,香港拥有亚洲唯一个人信息隐私保护机构
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该机构成立于1996年8月1日,其职责就是监察条例的施行。
最后,香港法律规定,投保人是保单的唯一持有人,任何第三方(包括机构,如法院),都不能强制执行保单的任何条款。
持有人:保单持有人是唯一一位有权行使保单所提供之任何权利或权益的人士;
不设第三者权益:任何非此保单的一方之人士(包括但不只限于受保人或受益人)无权执行此保单内的任何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