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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借款证据不足,法院如何判决?

211 观看 2025-02-11
     原告邹某与被告李某系同村委会的朋友关系。2022年2月份至2023年10月份期间,邹某与李某之间存在经济往来, 2022年2月至2023年5月,邹某陆续向李某转账共计28900元。2023年5月至12月,李某陆续向邹某转账共计44480元。邹某认为,其于2022年2月、2023年1月分别向李某转款的2600元、5000元和另外现金交付的3900元属于借款,但李某一直未归还,遂向法院起诉。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首先,原告邹某称其向被告李某出借了现金3900元,但在庭审中其明确表示,自己无法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法院对邹某主张现金出借给李某3900元的意见依法不予支持。


  其次,邹某提交了2022年2月和2023年1月转款凭证,拟证明李某向其借款7600元的事实,但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双方之间在2023年有多笔交易往来且金额较大,无法将上述两笔转款单独区分,并认定为李某所借而未归还的款项。
  最后,邹某称,2023年李某向其转款均是套现形成的交易,即李某向其转款,邹某交付相应现金给李某。李某在庭审中表示其2023年转给邹某的款项确实是套现形成的交易流水,但其表示上述转款中已扣除了之前的借款,故其与邹某之间已经清账,并不存在有未还款项的情况。
  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邹某与李某之间确存在转账套现的行为,但是从双方交易流水无法区分李某是否存在还有借款未归还的情况,也无法查明上述转款中是否存在李某已归还了之前借款的情况,但从现有证据可知,李某向邹某转款的金额超过邹某向李某转款的金额,根据法律规定,邹某如认为李某存在借款未归还的情况,则其应举证证明自己主张成立,而邹某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李某确有款项未归还。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邹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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