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引纠纷,被征地农民能否起诉村集体?
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是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在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时,在村民中实行不平等分配,不分或少分给一部分村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而引发的纠纷。农民朋友遇到此类纠纷时,能否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呢?实践中,人民法院又将如何处理此类案件呢?
【征地补偿款分配引纠纷,能否起诉村集体?】
当前,就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范围这一问题,尚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务的处理,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纠纷,属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中出现的纠纷,只能由相关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明确规定:“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故当村民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因征地补偿费问题发生争议时,市、县、乡(镇)政府应当解决,责无旁贷。所以,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也有观点认为,依照《土地管理法》第11条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村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农民集体对其所有的集体土地行使经营、管理、收益权的机构,与其成员之间地位平等。
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行为,是依法行使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收益权的具体体现,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此类纠纷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在实践中,关于此类纠纷人民法院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前后不一。最高人民法院业务庭于1994年至2004年间,就村民征地款分配纠纷是否受理的问题,共作出了5个复函或答复: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1994〕民他字第285号《关于王翠兰等六人与庐山区十里黄土岭村六组土地征用费纠纷一案的复函》,其主旨是不予受理。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1〕51号《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其主旨是受理。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1〕116号《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其主旨是受理。
四是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立他字第4号《关于徐志君等十一人诉龙泉市龙渊镇第八村村委会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的批复》,其主旨是不予受理。
五是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立他字第33号《关于村民请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纠纷法院应否受理的请求的答复》,其主旨是不予受理。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业务庭的复函或答复前后冲突,使得下级法院对这类案件是否受理掌握不一。下面,笔者将以曾经处理过的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案件为例,探讨一下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件,到底应当适用何种法律关系,应当通过哪种途径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