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注意事项:3个文件要拍照留证,6种情况谁来也别签!
新乡村的建设一直都在进行,拆迁也是不可避免的事情之一。对农民朋友来说,拆迁是一件半喜半忧的事,喜的是可以拿到拆迁补偿,但忧的是拆迁补偿总是会各种延迟,而且很多农民没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和常识,在签订拆迁合同的时候,也很容易吃亏。
1、六种情况不签字
在拆迁过程中,一定要掌握好以下几点,如果不符合,无论是谁,说的再动听,也不能签字:
(1)空白协议书
这种情况绝对不能签字!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为了尽快达成协议,往往会承诺很多事情,开出非常优厚的条件。这种口头的承诺是绝对不能相信的,不管拆迁方说的多么天花乱坠,请农民朋友们注意,绝对不要签字。所有条款必须清清楚楚,落实在纸面上!
(2)先拆迁后补偿
相信大家都有了解,拆迁的顺序先补偿,再拆迁。可实际过程中,有很多时候,为了提高工作的效率,没有进行协议,就要进行拆迁,这是不符合条例的。在同意拆迁时,一定要遵守先补偿,后拆迁的顺序,以防后续出现纠纷。
(3)未公告就进行拆迁
一般拆迁前都要发出公告,如果对拆迁毫不知情,却被要求签字的话,是不可以答应的。
如果发布了公告,也要仔细阅读了解,尤其注意这些信息:
①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②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③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④征地批准的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4)拆迁主体不规范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拆迁工作只能是县级以上的政府来操办。所以如果来拆迁的不是法律规定的主体的话,就是违反规定的,农民朋友可以进行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拆迁补偿不合理
拆迁补偿都是有一定规定的,在签订拆迁协议时,一定要仔细确认拆迁补偿金额,尤其要注意房屋附属物所有权等小细节,再仔细阅读相关的补偿标准,防止一些地方为了节省拆迁成本,降低了补偿标准。
(6)拆迁后不能降低现有的生活水平
在以往政府文件中也都明确提出,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保护失地农民,国家相关规定已经对拆迁方也做了要求,需要保证拆迁后,农民整体的生活水平起码和拆迁前持平,不能低于拆迁前的水平。
若因拆迁导致自己的生活水平降低的,万不可签下补偿协议!
2、三个文件要拍照留证
(1)征收土地预公告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2)征地批文和征地公告
征地审批权和农用地转用审批权由国务院和省两级政府审批。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这个是大家较为关心的问题,所谓补偿多少钱就要看当地这个补偿方案是如何规定的,如果不合理或者不合法就及时提出异议。
3、仔细审核无异议后可以签字的文件
(1)征询意见表
寻求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并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这个环节是征地意见咨询,如果征地就必须要履行程序,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被征收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2)土地登记调查表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财产确认环节,一定要核对详细,是之后要求补偿的依据,误登、少登可以不签字。
(3)安置补偿协议
最为核心的法律文件,需将双方自愿平等的前提下,将承诺、允诺的条件约定在协议中,签字确认的协议。
4、需要送达签收的文件
(1)限期拆除通知书和限期拆除决定书
征收方对本区域的违建进行排查,尤其是针对非法占地修建的房屋或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
(2)限期腾地决定书或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针对合法建筑,被征收方不签字的情况,征收方可以用相应的程序来责令被征收方交出土地,该文件生效后征收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征地拆迁对于农民来说是一件大事,在此过程中,法律和政策对于百姓的权益维护有很好的保障措施。如果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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