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些征地拆迁中有问题的“红头”文件可以不遵守!
“一切以政策为准,谁不服就是与国家公然作对!”真的?假的!政策是政策,不是谁随便说说的话就可以作为政策。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律师经常听到被征收人说到当地的政策是如何如何规定的。
那么,我们是否必须要按照大家口中的“政策”征地拆迁呢?
其实这个地方并不必然,有些时候征收方为了加快征收进程会以“政策”来强制被征收人:“告诉你,这就是我们的当地的政策,政策就是政策,不能随便改动,别说用十年二十年也不能动!”往往遇到这样的恐吓被征收人便无计可施。
但在明网要提示大家:这样的“政策”的合法性值得考究,在很多情况下这些“政策”并非“红头”文件,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我们应当学会用法律来做检验。
但即使是“红头”文件,也不要被“红头”文件所吓倒,征地拆迁补偿有法可依,法律高于文件。如果文件不合理甚至会影响老百姓切身利益,那我们就要“讨论讨论”了。
拆迁律师曾代理的省政府复议的案件:
占用耕地征收,行事草率,将涉案土地中的基本农田调整为非基本农田,进而批准征收,并获得了省文件的批复支持,规避了国务院征收基本农田的审批权限,就展开征收工作。拆迁律师申请省政府复议,确认批复违法,法律为被征收人赢得了公平。
这就是典型的“红头”文件违法案件的展现,因为大家对政府文件的不熟知,所以会畏惧并出现问题。
下面在明网拆迁律师就带着大家了解一下征地拆迁中的“红头”文件相关内容:
地方“红头”文件VS相关法律法规。
地方“红头”文件虽说也是具有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效力,但根据制定主体不同,他们的法律效力也有高低。地方出台的“红头”文件有些属于地方规章,法律的效力高于地方规章,所以一旦出现“红头”文件违背国家法律侵害公众利益,我们都可以针对性提出异议。
例如:个别地方在征地拆迁时没有顾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制定征地拆迁补偿文件时,仍然按照7、8年前的补偿标准来执行,这是不合理的,我们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所以无论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企业拆迁、厂房拆迁还是养殖场拆迁,都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公平合理补偿。
结合征地拆迁,上述所说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等,只要认为“红头”文件不合理,我们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提出行政诉讼或者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6)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所以合法合理的“红头”文件我们一定遵守,但不合法、不合理、侵犯了众多群众切身利益的我们就要考虑一下可行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