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国有土地标准征收集体土地?法院:确认违法
为降低成本故意张冠李戴?!以国有土地标准征收集体土地 法院:确认违法
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位于黔中腹地,素有“中国散文诗之乡”的美誉。作为革命老区,开阳县有诸多老城区待拆迁开发。2021年初,因一棚户区改造项目,开阳县迎来了新一轮“拆迁潮”。
由于工作量大,县政府为追求效率、降低成本,对项目内的土地“一视同仁”,均以“国有土地”进行征收。
“以国有土地的标准征收我们的集体土地,谁给他的权力与底气?”陈女士气不过,联合其他五位委托人在多方比较后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拆迁律师刘博韬和姜卫星,希望两位律师能够帮助自己切实维护合法权益。
事实证明,陈女士这条维权之路选对了。此案在两位律师的奋力争取下,贵州省高院认为开阳县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征补条例》等法律法规。因此,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
1.案件事实
2021年1月,开阳县政府开展了某棚改项目,以陈女士为代表的六位委托人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在进行了前置公示、答辩等程序后,县政府向陈女士做出了《征收决定》,载明,“因此前陈女士房屋被征收为国有土地,故县政府将按照国有土地的征收标准进行征收。”
拿到《征收决定》的陈女士感到十分“头大”。原来,几年前,也是因为政府某铁路项目,陈女士的土地被纳入城市规划范围,县政府在进行土地调查后,便以此为由,认定陈女士的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
“纳入城市规划不代表土地性质发生改变”陈女士表示。“县政府要是认为我们的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就应该提交相应的证据。”
万般无奈之下,陈女士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希望通过行政诉讼和复议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律师观点
在深入调查取证之后,负责本案的姜卫星和刘博韬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并非是陈女士的土地性质,而是县政府做出的《征收决定》是否合法。
首先,从在案证据看,县政府并不能仅以“土地调查数据”认定委托人的土地性质。既然如此,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或者国务院批准。因此,在未取得省级政府或国务院征地批复批准的情况下,市、县级人民政府无权对集体土地及该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
其次,从征收程序看,《征收决定》明显不符合法定程序。《征补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本案中,开阳县政府并未准备专户存储补偿费用。
3.庭审过程
开阳县人民政府辩称,涉案项目被征收土地全为国有土地,不是集体土地。2002年开阳县交通局修建公路,原告在1988年取得的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并转为国有,原告诉称尚有部分集体土地与事实不符。随着开阳县城发展,省政府黔府函已将涉案地块纳入了县城规划范围,故涉案地块属于开阳县城市范围。依照《民法典》第249条之规定,涉案地块已属于国有土地,而且该地块也在2021年9月份在“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了国有土地出让拍挂。
4.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开阳县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征补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但是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最终处理时,需考虑“平衡依法行政原则”和“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及公共利益的保护”。本案中,大多数被征收人已签订《征补协议》,且多数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方式,案涉项目正在继续推进中,从维护大多数被征收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本案被诉《征收决定》并不具备撤销的现实基础,不应予以撤销,故判定《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