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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项目有了,补偿安置得靠老百姓自己申请?

173 观看 2024-05-24

  有征地必有补偿安置,并且要严格依法先补偿安置,后占地搬迁,这已是《土地管理法》修订后无争议的事情了。可是近期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杨念平律师在江苏南京代理的一起案件就出现了不寻常的一幕——xx新区管委会竟宣称其不是征地项目的补偿安置主体,当事人应当去和街道办谈补偿安置协议。那么,这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到底该归谁?区管委会和常见的区政府、县政府又有何不同呢?

  【大无语:征地项目有了,补偿安置得靠老百姓自己申请?】

  委托人万先生在江苏省南京市某街道某村组拥有承包土地10亩多,自2011年以来一直用于建设果园大棚并种植草莓、香瓜等经济作物。

  2016年12月,原国土资源部作出关于当地某国道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委托人承租的土地被纳入所涉项目的征收范围内。

  委托人与征收部门就补偿安置事宜一直协商未果,未能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23年3月,委托人向xx新区管理委员会邮寄《补偿安置申请书》,请求其对万先生给予补偿安置。后委托人再度以挂号信的形式邮寄《补偿安置申请书》,管委会签收后却未对这一书面申请进行答复和处理,已超过两个月。

  征地补偿的法定职责由县级政府承担,这难道不是人所共知的事情吗?本案中的xx新区管委会究竟为何不积极履行其补偿安置职责,对无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呢?委托人在张勇、杨念平律师的指导下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xx新区管委会依法履行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

  【律师解析:xx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行使区政府的职权】

  在庭审中被告答辩称,涉案项目在启动之初由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征收补偿工作,被告不负责这一工作,故其是否对原告邮寄的《补偿安置申请书》作出答复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任何实际影响。

  被告同时强调,委托人之所以未能解决补偿安置问题,主要在于对街道办的主动协商不予认可,并坚持提出超政策补偿要求。因此并不是街道办对其果园不予补偿,而是其一直提出不合理的补偿诉求才导致了今天的情形。

  针对被告作出的并不充分的答辩,二位在明律师指出根据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南京xx新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xx新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南京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在直管区内负责经济管理、城市建设管理、社会事务和社会管理,行使省、市依法赋予的和区级的行政管理权限。

  也就是说,xx新区管委会在征地拆迁中可视为区政府,具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即便万先生不提出书面申请,其也有义务积极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彻底解决万先生的相应诉求。

  法院经审理采信了二位律师的代理意见,明确应由行政机关对本案补偿安置事宜首先作出判断和考量。2024年1月1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1行初334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被告xx新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就万先生的征地补偿问题作出处理。委托人的合法补偿权益终于得到了初步的维护。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根据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第47、48条的规定,县级政府是征收土地的主体,对补偿安置负责,而乡镇街道这最低一级政府部门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成为征地行为的主体,只能作为“征地实施单位”去协助县级政府具体落实工作。管委会尽管与“区政府”“县政府”在名称表述上有差异,但在相当多的地方可行使其主要职权,也就当然要对补偿安置负责到底。管委会不管事儿,那老百姓要你何用呢?本案裁判也给当地的管委会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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