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村改造房屋遭整治强制拆除?法院:这么拆没必要性!
已被纳入旧村改造范围内的铁皮棚房遭属地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理由是“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那么,街道办按照自建房安全整治拆除房屋是否就不受法定程序的限制?法院又会对这样的“以拆违促改造”案件给出怎样的裁判观点?本文,来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吕静、黄伟律师代理的一起广东省的胜诉案件。
【基本案情:铁皮棚房被纳入旧村改造范围后,消停不了了】
委托人李先生在广东省广州市某区某街道拥有“城中村”房屋一处,在该处房屋旁有铁皮棚房120平方米。
2020年7月,涉案片区被纳入当地城市更新改造项目范围内,包括李先生在内的部分居民未同意改造实施。
2023年4月起,属地街道办事处一直以落实所谓“消防安全”“环境整治”“违法建设查处”等理由对涉案房屋进行各种立案调查,并先后对涉案铁皮棚作出《立案通知书》和《督促限期整改告知书》,将涉案铁皮棚房认定为违建,责令委托人限期自行拆除违法搭建物并清理棚内物品,逾期未整改的将对其严肃处理。2023年4月下旬,涉案铁皮棚被强制拆除。
那么,一处被纳入旧村改造更新范围内的附属建筑仍能被以违建名义拆除吗?涉案房屋真的因“自建房安全整治”项目而一刻也不该存在下去了吗?李先生决定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吕静、黄伟律师代理该案。
【律师解析:说一大堆“安全整治”,不如好好履行法定程序】
吕静、黄伟二位律师指导委托人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街道办对铁皮棚房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庭审中,被告某街道办事处辩称其系依据2022年5月启动的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涉案自建铁皮棚房实施监督和查处的。其开展涉案整治行动属于执行政策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涉案房屋存在消防安全、违法改变用途、搭建违法建设等诸多问题,具有整治的紧迫性。2023年4月,被告街道办在巡查中发现相关问题后立即张贴《立案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告知书》,要求其改正、恢复住宅用途,并配合相应调查。
然而在此情形下李先生却“枉顾法律法规,忽视其行为所带来的风险隐患,拒不改正”,街道办出于对辖区内公共安全的考虑才迫不得已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外,街道办还在答辩中主张李先生未在房屋遭强制拆除后的6个月内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本案起诉期限。
在明律师则在质证和辩论中指出,被告街道办反复、大量强调自建房安全整治问题实属规避本案的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被告街道办的确负有查处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法定职责,但在涉案铁皮棚房已被纳入旧村改造更新项目范围内的情形下,其完全可以通过旧村改造更新补偿安置程序从根本上解决涉案建筑物的清拆问题,却仍然将涉案房屋迳行强制拆除。
且其未能举证证明其拆除行为具有立即实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其拆除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委托人的补偿利益受损。涉案强制拆除行为仅依据前述两份告知和通知作出,完全未履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程序,甚至未对涉案铁皮棚房的违法事实予以明确。
鉴于被告街道办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后均未告知李先生享有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救济权利及法定期限,故委托人于铁皮棚房被拆除后1年内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经审理法院部分采纳了在明律师的代理意见,在裁判理由部分明确强调了“纳入旧村改造更新范围的房屋可通过改造更新安置补偿解决拆除问题”的观点。
2024年4月19日,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23)粤7101行初4896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广州市xx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4月强制拆除李先生铁皮棚房的行为违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通过本案,在明律师要提示广大被拆迁人的是,针对无证房屋征收方可能会找出各种各样的理由来轮番实施“查处”“整治”,但都万变不离其宗——一看事实认定是否清晰,二看适用法律和程序是否正确。倘若两者都不沾,甚至像本案这样直接声称自己是在“执行政策”进而不受法律约束,则往往涉嫌行政目的不当,自带“逼签”意图。此时咱被拆迁人一定要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戳穿其“以拆违促改造”的真实企图,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
请大家牢记,任何政策的执行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这才是行政法治的应有之义。(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