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就能成为挡箭牌?!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不容被剥夺!法院:违法!
拆迁补偿、补助费用涉及公共财政资金,具有公共利益属性,即使存在隐私权与相关人员的知情权、监督权冲突,也应优先保护较大利益的知情权、监督权。
在明律师代理过这样一起案子:湖北武汉市委托人曹某,因当地旧城区改造其房被纳入征收范围。为了解相关安置补偿情况,她向城区改造更新局申请公开“同一征收范围内其他被征收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却被对方以“信息涉及被征收人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为由拒绝。
万分不满的曹某认为此举侵犯了她的知情权,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案涉答复。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同时责令城区改造更新局重新作出答复。
案件事实
曹某系湖北省武汉市某栋房屋所有权人,因当地旧城区改造需要,曹某的房子被征收,但因不能接受补偿标准,故房屋被强拆。委托人前期已经启动了国家赔偿程序,但是其认为周边其他户可能享受了特殊的补偿政策,加上对赔偿结果不满意,故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有丰富经验的黄晓丽律师进行维权。为了为委托人争取公平的拆迁利益,黄律师指导曹某向“城区改造更新局”申请公开“同一征收范围内其他被征收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
2022年12月23日,该局对曹某作出案涉答复,内容为:“你申请的信息涉及被征收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依法不得公开。但根据相关法规,他与你申请相关的项目房屋分户补偿情况可公开,你可到指挥部查阅”。
对于这样的答复,曹某无法认可。 认为未公开其申请的信息侵犯了她的知情权,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案涉答复。但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案涉答复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在黄晓丽律师的协助下,曹某提出上诉。
律师观点
经过梳理案情及审阅相关材料,黄晓丽律师认为:城区改造更新局以“曹某所申请的信息涉及被征收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依法不得公开”为由,答复不予公开,理由不当,应视申请公开的内容决定如何区分处理与公开。
诉讼过程
城区改造更新局称: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案涉答复,告知曹某与其相关的房屋分户补偿情况可以向其公开,并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符合法律规定,保障了曹某的知情权。故案涉答复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诉讼结果
最终,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同时责令城区改造更新局于判决生效30日内对曹某提出的关于“同一征收范围内其他被征收人签订的安置协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