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城改造指挥部强制拆危房?福建高院:违法必赔偿!
茶厂宿舍成D级危房,旧改指挥部愣给拆了
委托人刘女士在福建省南平市某县长年居住生活于某茶厂的宿舍中,2003年以后当事人定期向接收房产的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交纳租金,成为了该处房屋的公房承租人。
2019年8月,房屋产权方委托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涉案宿舍进行危房鉴定,该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宿舍已构成D级危房。
2022年,涉案片区被划入当地旧城改造征收项目范围内,县政府设立了涉案“旧城改造片区开发百日攻坚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征拆补偿工作。
同年5月,该指挥部向刘女士户作出《通知》,内容为涉案宿舍经鉴定是D级危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能继续居住,限当事人于5月23日前搬离房屋。
同年7月,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并正式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涉案房屋明确被列入征收红线范围内。
7月22日,该指挥部向刘女士户发出《公告》,明确将于3日后对涉案房屋予以解危拆除,要求当事人自行腾空物品。3日后,县政府果然对房屋实施了拆除。
刘女士对县政府设立的“旧改指挥部”的这一系列操作深感不满。她觉得自己承租的公房既已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就该严格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对其落实补偿安置,保障其对入户评估、补偿决定等的救济权利,怎么能张冠李戴滥用危房解危排险的程序来强行拆除自己的房屋呢?
无奈之下,刘女士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银磊、焦晓兰律师,希望二位年轻有为的资深律师能够帮自己被拆掉的房屋讨回公道。
律师解析:旧城改造指挥部能干“房管部门”的活儿吗?
在明律师在接办案件后经审阅材料、梳理案件事实和证据后认为,本案中县政府下设的“旧改指挥部”的所作所为违法点明显、清晰,可直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实现权利救济的“一步到位”。
于是,二位律师指导委托人刘女士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县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判决其给予行政赔偿。
福州市中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刘女士的诉讼请求,认定被告无法证明其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符合法定程序,且其危房《检验报告》在内容及程序上均无法证明合法。
被告县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认为涉案《检验报告》完全能够证明涉案宿舍已是D级危房,旧城改造指挥部是为避免租户陷于危险状态才作出限期搬离危房的通知的。且强制拆除时被告已履行了对室内物品清运的职责,未给刘女士户造成实际损失,刘女士户要求行政赔偿的主张不能成立。
然而事实上,被告县政府的上述上诉理由是肉眼可见的站不住脚,其上诉似乎属于“程序性上诉”,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更无在实体层面上推翻一审裁判的可能性。
福建高院在二审中指出,没有法定职权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增加相对人义务的决定。
本案中,涉案宿舍已被纳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在协商补偿未果的情形下,依法只能按照590号令的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进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且根据原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规定,城市危房管理由县级以上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也就是今天的“住建委”来负责,涉案“旧改指挥部”根本无权干涉这方面的事务,更无法作出“解危排险的通知、公告”等行为,更不能以此为由去强制拆除房屋。
据此,被告县政府下设的旧改指挥部办公室不是危险房屋的管理部门,缺乏职权依据,其强制“解危排险”拆除房屋的行为当然是违法的。
而在被征收房屋已被违法强制拆除的情况下,县政府当然有义务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和590号令规定的原则和标准,对刘女士户所遭受的损失作出全面赔偿,具体金额需由县政府依法调查确认、评估后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予以确定。
2023年4月2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闽行终87号《行政判决书》,对被告县政府下设的“旧改指挥部办公室”越俎代庖超越法定职权“以拆危促拆迁”的做法给予了明确否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至此,委托人刘女士户权利救济已取得重大胜利,被告县政府终于为其明显错误的拆除房屋行为付出了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