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被拆,自然资源局用“违法”纠正“违法” 法院:撤销一审!
“我的养殖场是当时按照政府的要求建的,虽然手续不齐全,但也不能直接告诉我这是违建说拆就拆呀!”对于当地政府的野蛮行径,广西某市某村村民陈某某感觉到无比心塞。2015年,在当地政府大力推行养殖业的时候,陈某某经村委会同意在自家承包的土地上修建了养殖场,并办理了营业执照。
2021年5月20日,市自然资源局在检查时,发现陈某某违法占地,于是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他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改正,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陈某某认为,当时修建养殖场是经政府同意的,现在要求拆除是因为当地政府为了强制推进土地流转,市自然资源局给自己下发通知的内容与目的明显不符。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陈某某一气之下将市自然资源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让他万万没想的是,一审法院在调查之后,竟然驳回了陈某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他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就擅自改变耕地用途建养殖场,用钢架和铁皮搭建了650平方米的鸡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市自然资源局依职权对其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无不当。
陈某某虽然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与《营业执照》,但只是陈某某对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和“养殖场合法经营权”的依据。其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依法仍应当履行转用审批手续。再者,养殖场办有的工商登记手续与土地管理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综上所述,陈某某的诉讼理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见一审法院没有支持自己的诉求,陈某某并没有因此放弃,而是来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求助。在明律师在详细询问了陈某某案件的一些细节问题之后,决定从另一个角度寻找案件的突破口。
首先,市自然资源局提交的证据为询问笔录和居民身份证,以上证据只能证明陈某某承认其于2016年在建立养殖场养鸡。至于陈某某建立养殖场位于什么地类,建立的养殖棚属于什么结构的建筑物,是否改变土地用途,违法占地建设面积是多少,均无证据证实。
其次,在程序方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作出,故在作出该行政行为之前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收集证据、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市自然资源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之前,仅有执法人员开展调查时制作的一份询问笔录,因此无法证实作出该行政行为程序的合法性。
最后,一审法院认定“陈某某搭建了650平方米的钢架铁皮棚作鸡舍”的事实不属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收集的证据,该事实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性证据。
综上,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部分错误。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在明律师精彩的辩护意见,判决“撤销一审”并同时撤销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程序合法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均应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进行,即使行政相对人违法在先,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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