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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违法拆除后还在下违建认定?法院:违法事实不清!

356 观看 2025-01-07

  1994年航摄后建造的房屋,2020年即被违法强制拆除,到了2023年区执法局还要对涉案房屋是否属于违建立案调查……不论地方政府是出于何种目的要对涉案房屋“赶尽杀绝”,当事人都不可能接受已被拆除的房屋被定性成违建进而不予任何赔偿的事实。那么,区执法局作出的《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是否合法呢?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谢瑞青律师又能否帮助当事人撤掉这份违建认定呢?

  基本案情:20多年前建造的200余平米房屋拆完了还要判违建?

  委托人麻先生和王女士在1999年6月与案外人施xx签订《房屋卖尽契》,取得了涉案109号房屋的权利。

  2017年前后涉案房屋被纳入当地保障性安居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内,丈量显示其面积共255.83平方米。

  2020年9月,街道办事处和区执法局组织人员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2022年1月,xx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然而到了2023年3月,区执法局却对已灭失的涉案房屋立案调查,认定其建造于1994年航摄图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未进行产权登记,属于违法建筑。

  区执法局遂于2023年5月作出《违法建筑认定事先告知书》,在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后于数日后作出《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明确将涉案房屋认定为应当限期拆除的违法建筑。

  显然,这一认定结果将对麻先生二人的权益产生直接影响,当事人于是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谢瑞青律师代理该案。

  2023年5月末,谢瑞青律师指导委托人向温州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区执法局的前述《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

  那么,区执法局凭无证和航摄影像判定违建的做法能够完全合法吗?

  律师解析:建设时是否符合规划应当查明

  庭审中,被告区执法局坚称其违建认定行为具备职权依据,且系调查取证后依法作出,不存在违法情形。而谢瑞青律师则明确指出,被告区执法局对涉案房屋系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判定事实不清。根据区执法局自己提交的《温州市xx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修改版可见,涉案地块仍为居住用地。区执法局仅因涉案房屋无证和航摄影像变化就认定一座建成20余年的历史遗留房屋为违建,明显不当。2024年8月12日,浙江省温州市xx区人民法院经上报省高院延期审理3个月后,作出(2023)浙0302行初453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认定被诉《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鉴于被告区执法局在该案审理中已于2024年8月5日自行作出《关于撤销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的决定》,判决确认区执法局于2023年5月作出的被诉《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违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在明律师提示

  谢瑞青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对被纳入征收/改造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违建认定,只能发生在征收决定作出前。一旦征收决定已作出,对征收范围内的无证房屋就应当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给予适当的补偿,而不得再通过违建认定、限期拆除等拆违的方式予以处置。这种“以拆违促拆迁”注定是非法的,被征收人一定要坚决委托律师救济权利,将相关认定决定依法撤掉,保留自己的房屋得到补偿/赔偿的机会。(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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