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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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都是权利人,谁好说话找谁签?

310 观看 2025-01-07

  “我们受过严格的训练,无论多违法,我们都不会在没有手续的情况下强拆!”征收方前脚向当事人郑重承诺,后脚就授意执法大队趁百姓不在家偷偷拆房,如此“不讲武德”?且看在明律师在这起强拆违法案中,怎么收拾他们!

  案情:母子都是权利人,谁好说话找谁签?

  房屋被母子二人共有的情况下,征收方只与年迈母亲签订协议,所签协议是否有效?协议所涉补偿款尚未落实即拆除房屋是否合法?征收方明知房屋权利人存在争议,却一意孤行,丝毫不理会其他房屋共有人的异议,直至房屋拆除,理由是什么呢?

  这几个问题,核心关键就在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谁有权签字?

  谁都签字都行还是只有户主才能签字?

  本案历经三次审理,拿到胜诉判决实属不易!

  一审法院:“村委会已与原告母亲就被拆迁的房屋签署拆迁补偿协议,原告母亲是这户唯一户主,是户内唯一具有拆迁资格人员!”

  到了二审法院,上来就以拆迁补偿协议并不涉及原告为由,认为原告不具有提起本次诉讼的资格,随后又搬出了一套“四不像”观点...

  二审法院:“无论所签拆迁补偿协议有效与否,均不影响被上诉人拆除案涉房屋的履约行为性质...”

  这让律师一度怀疑自己看错了,如此观点,没有任何道理,更无法理!

  首先,被告从头到尾都没有摆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是原告母亲的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户主母亲是自愿主动交房,被告凭什么认为这一户权利人只有原告母亲一人?

  其次,拆迁补偿协议如果被确认无效,那拆房的依据便荡然无存,何来“协议有效与否不影响履约”一说?

  最后,也是更为重要的一点,拆迁补偿协议应当仅和户主签署即可,还是应当跟所有的权利人签署?

  您只需记住一点,房屋是谁的,谁才有权签字!

  而对于宅基地上房屋是谁的,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多种观点,不同情况认定标准各有不同:

  有的主张农村宅基地房属于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上登记的人所有,或主张属于实际出资建造宅基地房的人所有,抑或者主张属于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上登记的村民户内所有家庭成员共同所有。

  从《民法典》立法规定来看,笔者更倾向于以宅基地权利人为主要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农村宅基地通常是以户为标准进行申请,遵循“一户一宅”原则,由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申请,村集体会对申请用地的家庭进行审核,核定成员数,从而确定应当批准的用地面积,凡是通过审核,便确定为拥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从而确定可以享受本村宅基地使用的村民福利,村集体将用地申请登记在册后,上报乡镇政府批准,报县政府备案,由“官方”亲自带人划地,确定四至范围,领取相关证件,至此,该户获得这块宅基地的使用权!所有登记在册的家庭成员都会被登记在所发放的宅基地证上,视为土地以及将来地上所建房屋的共同共有人。

  但仅仅依据《民法典》规定,推定宅基地上房屋的权利属性,似乎未兼顾宅基地的福利属性以及社会保障功能,因此,在宅基地申请当初尚未出世,更不可能在房屋建造过程中出资出力,是否因父母关系直接获得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权?这一点实践中尚未有定论,值得深思!

  但是,即便无法因出生直接获得土地和房屋,也可因继承等原因获得相应权利!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作了明确分割,则应依据遗嘱或协议分别认定权利主体,若没有,则视为所有继承人共同共有房屋。

  本案中,涉案房屋原本登记为原告父母所有,由于父亲死亡,原告作为第一顺位合法继承人,应当与母亲共同共有涉案房屋,即房屋的权利主体并非原告母亲一人,村委会仅仅与原告母亲达成协议,却将原告晾在一边,难怪法院会判决确认母亲所签协议无效!

  最后,二审法院所谓的原告诉讼资格的问题,作为涉案房屋的共有人,与被拆除房屋具有利害关系,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主体资格,完全没问题!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确认拆迁补偿协议无效的诉讼也传来喜报!相当于釜底抽薪,直接削弱了对方的嚣张气焰,也为整个案件的胜利打下了坚实基础!

  在明律师有话说

  家里有老人的,遇到征收,务必叮嘱好老人不要随意签字,有什么事儿多和儿女商量,有条件的,最好与家中老人来个“家庭版委托协议”,交给村集体和征收方,让老人安心,让儿女们挺身而出,成为他们的代言人。最大限度保护老人,守护好老人的土地和房屋,最后律师提醒您,家人是我们最宝贵的财富,千万不要因为一个纠纷而兄弟反目,家庭破碎,只有团结一致,上下一心,才能在征拆过程中争取主动权,获得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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