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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之过急了!补偿费用还没交齐就先做出了房屋征收决定!

299 观看 2025-01-07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先足额存储征收补偿费还是先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倘若先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再存储征收补偿费用对被征收方来说又有什么影响呢?且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聂荣律师团队的李甜律师如何处理征收方这一操作。

  案情:补偿费用还没交齐就先做出了征收决定,操之过急了!

  因修路项目纳入拆迁范围,后多次协商补偿条件均无疾而终,信息公开一看才得知征收方早已经做出房屋征收决定了。

  还没协商一致安置补偿事宜,协议没签,安置补偿决定也没做,征收方就能径直作出房屋征收的决定么?

  2023年3月28日征收方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在这之前征收方都做了哪些准备呢?

  3月21日,作出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告了30日,同日,房屋征收部门制作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该报告于3月28日得到维稳领导小组的批准,于是在3月28日当天,县政府便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征收!3月30日,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决定予以公告。

  这就为之后的征收纠纷埋下了伏笔!

  因为征收方将最为关键的足额存储征收补偿费用这一步留到了房屋征收决定之后...

  4月24日,被告组织召开房屋征收动员会和听证会,宣读房屋征收决定以及补偿实施方案,27日组织大伙选定评估机构,6月1日,送达分户评估报告。

  事事有回应,却又事事不走心,看似让群众一一参与了,实则群众没有一步是自愿的...

  (一)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征收方应当达成哪些成就?

  1、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调查结果。

  2、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公布至少30日,征求被征收户的意见,多数人有异议的还应当举行听证

  3、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4、组织被征收户选定评估机构,对拟被征收房屋进行依法评估

  5、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征收补偿费用

  本案中,征收方正是未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完成将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存储这一关键步骤,导致房屋征收决定即使做出来了,也应当确认违法并撤销!

  好在被告自知理亏,在诉讼过程中自己主动撤销了案涉征收决定,最终仅被法院确认违法!

  (二)除此之外,本案被告还质疑了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

  由于原告在征收之前将涉案房屋卖给了儿子,但由于并未办理过户登记,因此房屋所有权证书仍记载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但是严格来说,房屋在征收时应属原告儿子和儿媳所有,这种情况下原告就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了么?

  事实上,最高院有案例((2019)最高法行申1125号)表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认可实际占有人对房屋所拥有的合法权益和实际所有权人的地位,房屋实际占有人能够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根据这一判决的裁判精神,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将会直接影响在涉案房屋常年居住人的权利义务,且鉴于原告作为房屋实际所有权人父亲的特殊身份,若此房产系其唯一居所,剥夺其就房屋征收事宜表达异议的权利,显然悖离了基本的道德情理与公平正义!故应当认为原告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法院也采纳了这一观点。

  在明律师有话说

  其实在征收过程中,很多事项老百姓是掌握主动权的,不仅仅体现在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房屋评估机构的选定方面,还体现在签约率上,为预防房屋征收引发群众广泛不满,很多地区都实行了最低签约率的规定,在批准征收后,征收方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签约期限内已签约人数需要达到较高比例才能使得安置补偿协议生效,否则已签署的协议不作数,房屋征收决定也可能面临失效。这一措施确保征收方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后,征收行为依然能获得绝大多数被征收人的认可。并且这一签约率的要求变得越来越严格,有效地将征收决定与被征收群体的意愿紧密相连。

  因此,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即便房屋征收决定已公告,也并不意味着征收已然不可逆转,若广大业主普遍反对征收,集众人之力,也是足以撼动征收决定的效力,甚至有可能叫停征收项目,以确保公共利益与民众意愿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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