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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偿决定未做,反而要求交地?法院:心急吃不了热豆腐!

304 观看 2024-12-27

  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方负有确保被征收者获得适当且妥善安置的法定责任。遗憾的是,这一重要职责在许多地方被委托给了下级机关,如街道办或镇政府,而这些机构原本并不具备承担此类职责的权限。更甚者,在被征收者尚未表达同意或仍持有异议的情况下,县政府不仅未能充分履行其安置补偿的职责,反而急于要求被征收者交出土地。面对这样的困境,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陈丽芳律师团队的陈丽芳律师和李银磊律师凭借专业技能和丰富经验,成功帮助委托人维护了自身权益,展现了法律的力量与正义的光芒,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安置补偿决定未做,反而急不可耐的要求交地?】

  郭先生原本在山东省费县某村有两处房屋,2024年这两处房屋均被纳入征收范围,然而对安置补偿条件不满意的郭先生一直未能与征收方达成一致协议,没想到,街道办于5月15日对郭先生做出了一份不伦不类的补偿通知后,即刻于6月1日就责令郭先生交出土地。

  县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移出土地通知书》要求原告于 5 日内自行移出土地,如不移出将移交法院强制执行。

  律师指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前提是作为征收方的县政府已履行了安置补偿职责,然而,郭先生既未与征收方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又未作出安置补偿决定,有何理由要求郭先生交出土地呢?

  在律师帮助下,郭先生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这份通知书。

  对此被告县政府辩解道:

  1. 原告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已被纳入征收范围,并且征收程序合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已经批准了征收包含原告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在内的土地共计9.5101公顷。

  2. 被告向原告下发的《责令限期移除土地通知》是适用法律正确的。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且相关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未在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腾退交出土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

  3. 被告作为房屋征收决定部门,已经安排街道办事处作为包含原告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在内土地的征收实施部门,并且已经公示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认可。同时,被告已经按照方案给原告足额存储安置款、提供安置房,因此,被告要求原告腾退土地是适用法律正确的。

  被告辩解是否合理合法呢?


  【法律分析:责令交的前提是已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行政机关在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依法履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职责后,被征收人仍不主动交出土地影响征收工作正常进行时,方能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本案中,案涉土地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后,被告县政府并未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县政府已经依法履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职责,县政府作出的案涉责令限期移出土地通知书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撤销县政府于 2024 年 6 月 1 日作出的《责令限期移出土地通知书》。至此,郭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初步维护。


  【在明律师有话说】

  征收土地必须依法取得批准,包括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落实有关安置补偿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未及时签订协议的应当依法作出安置补偿决定。倘若征收方未能完成上述安置补偿职责,责令交出土地便不具有合法性,被征收人可拒绝交出土地,您记住了吗?(文/李宗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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