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查处违法施工仅收到电话回复?法院:书面回复有必要!
在征地补偿仍存在涉诉纠纷的情形下,施工方却大摇大摆、堂而皇之地进场施工了,这显然不正常。那么被征收人能否针对违法施工行为申请查处,从而为自己的补偿安置权利救济助威呢?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燕丽律师在重庆市就代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委托人向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查处涉嫌违法施工行为,却未收到任何书面答复,施工行为也一直在继续。那么,住建委不予答复的理由是什么呢?法院又会给出怎样的裁判呢?
基本案情:未悬挂公示施工许可即开工?电话答复可还行?
委托人重庆市xx有限公司基于和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拥有100亩果园和7000平方米的养殖厂房。
2020年前后涉案片区被纳入某重大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委托人始终未能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委托律师针对征地补偿安置纠纷提起了相应诉讼。
然而就在涉案征地补偿悬而未决之时,项目方竟开始了进场施工,且并未在施工现场悬挂、公示相应的施工许可证。
2023年6月,委托人向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交了查处申请书,请求对涉案建设施工行为予以查处,并明确请求书面回复。但委托人却始终未收到任何书面回复,施工行为也仍在持续。
无奈之下,委托人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燕丽律师指导下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xx区人民法院管辖。
庭审中,被告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答辩称原告的养殖房屋所在地不属于被告的行政管理范围内,涉案项目的施工区域应当由另一区的某局负责,被告在收到原告的查处申请后,已于2023年7月电话告知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请查处。
据此,被告认为其已依法履职并给予了回复,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仅有通话记录截图而未录音,无法证明履行回复义务
面对被告xx区住建委的“电话回复”说,贾燕丽律师在质证和辩论中指出,被告明显无法举证证明其已履行答复职责的说辞。
被告仅提供“通话记录截图”拟证明其于2023年7月电话告知原告其并非涉案行为的查处主体,并告知原告应向另一区的相应部门申请。
但该证据显然无法证明当时的电话内容和通话对象,且恰恰证明被告并未按照查处申请书中的要求给予原告书面回复,而是以电话替代书面,答复的形式上不合法。
且涉案项目系xx区政府直接组织实施的征收行为,其施工依法应由xx区的相应职能部门实施监督。被告主张应由另一区的部门监督也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不符合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其第2条则规定,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综上可知,本案中被告xx区住建委就是涉案施工行为的法定监督、批准单位,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2024年7月2日,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渝0113行初47号《行政判决书》,部分采纳了贾燕丽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被告的答辩证据不足,且仅通过电话形式回复明显不当,一审判决责令被告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原告重庆市xx有限公司的查处申请予以处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