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位法能掰得过上位法?不想公开的理由有点荒唐了!
基本案情:信息公开,行政法规视而不见,拿部门规章充老大
2009年被征收了厂房,律师为了解当初征收的情况,判断征收是否存在违法状况,遂于2023年7月向街道办申请了信息公开,然而,涉及这样一类信息时,街道办却遮遮掩掩,三缄其口...
“补偿款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相关文件”,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
更令人费解的是,区政府在复议决定中认为街道办说得对!
1、街道办先是表示自己不是公开主体,谁应当承担公开职责?
街道办搬出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就是一句话,谁制作、谁保存、谁最初获取,谁公开,认为自己不属于上述情况,不应由他公开...
那你怎么不看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呢?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据此,原告申请公开的涉诉信息属于被告街道办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权限范围!
街道办眼见推不掉公开职责,又搬出来许多不予公开的理由,这也就来到了本案关键问题:
2、关于“征收补偿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文件”到底应不应当公开?
不公开的理由是什么呢?
“涉及政府机关内部财政事务,涉及政府经济安全事宜”
“《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没规定这种文件应当公开...”
咱们一个一个说,第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不予公开的范围包含了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并不包括征收项目中被征收人补偿款的存储使用情况。
另外,根据590号令的规定,“补偿足额到位、专户专储、专款专用”本来就是你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也是你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必须履行到位的,是确保被征收人可以得到公正合理补偿的前提,也是被征收人生活生存的重要保障,你不足额存储,不保证资金安全透明,老百姓放心让你征走他们的房子么?
法官深表同意,判决书中表示以上信息属于“与原告的正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在批准征收后,该信息已经产生对外法律效力,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之情形,不属于政府机关内部信息。”
第二,至于被告搬出的这个住建部的部门规章《实施意见》,首先说明一点,被告口中的这个部门规章在官网上并未公布出全文,仅在2019年另一则通知当中出现过这一文件的身影...其中第三条规定了征收方应当公布的信息只有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等7项内容,以此推断我方所申请的“征收补偿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文件”不属于公开范围,有点牵强了吧?
法官甚至理都没理,对于被告在庭审过程中三番五次拿着这一文件来回舞的行为视而不见,判决书中更是直截了当地以“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下了定论。
在明律师提示
本案,律师除了上述答辩意见,还提出了以下两点理由:
第一,复议机关没有提供负责法制工作人员对于该申请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并经过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整体讨论通过的证据,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第61条规定。
第二,复议机关没有提交两位以上工作人员参与复议程序的证据,违反《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2条的规定。
以上两点也被法院所认可,可见,想要撤销掉一个行政行为,不一定必须证明这个行政行为存在实质违法的情形,从程序规定上面入手有时候也会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