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万平米厂区建筑被没收,物品损毁还能得到赔偿吗?
基本案情:60余亩土地上的厂房被拆,物品损失能否索赔?
委托人B市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于2010年与T区某镇某村民委员会和王某签订土地使用权转租合同,占有该村67.05亩集体建设用地。
其后,某公司在涉案地块注册成立,并在承租土地上陆续建设了厂房等众多建筑物,从事家具经营等生产经营活动。
然而2011年7月,原B市国土资源局作出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公司在未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该村土地建设厂房的行为违反了当时的《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责令某公司退还在该村非法占用的44000平方米土地,对其新建的建筑物予以没收,同时对某公司处以高额的罚款。
这一处罚决定已生效,T区政府同意将涉案没收建筑物移交当地镇政府处置。
一转眼到了2022年5月,镇政府认定涉案处罚决定并未得到完整履行,某公司仍未交涉案土地,厂房也仍在。镇政府于是作出《没收建筑物限期腾退告知书》,要求某公司在3日内自行清理室内合法财产及其他可移动、可拆卸的装饰装修及添附物,将建筑物予以腾空。
同年6月,镇政府再次作出《催告书》,催告某公司全部撤离建筑物内的人员并搬空屋内物品,逾期未腾空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2022年9月,镇政府组织人员、机械和车辆开始对涉案厂区实施清除,至2022年10月对部分建筑拆除完毕。
委托人某公司认为这一持续性的拆除行为导致了其室内物品的严重损失。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燕丽律师指导下,某公司于2024年2月将镇政府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镇政府于2022年9-10月对某公司67.05亩土地上建筑内物品实施破坏的行为违法,并给予相应的行政赔偿。
那么,已被没收建筑中的财产遭损毁,还能否得到行政赔偿呢?本案的关键因素又是什么呢?
律师解析:物品损毁与否全靠证据证明
庭审中,被告镇政府主张原告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属于重复起诉。理由在于其所提起的行政复议和诉讼均未获支持,而本案起诉尽管诉讼请求系针对厂房内的物品损失,但本质上仍是要求确认镇政府实施的行为违法。
在当事人相同且针对同一拆除行为的情形下,这一起诉应被视为重复起诉而予以驳回。
同时,镇政府主张其系依据2011年作出的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已收归国有的建筑物实施清理,并未实施任何强制拆除行为。涉案公司在处罚决定生效后已非涉案建筑物的所有权人,镇政府的拆除行为与某公司并无任何关系,某公司也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此外,镇政府还强调其在2022年9-10月间实施清理前,已书面告知某公司及时腾退建筑物内的物品并进行了催告,且部分厂房并非由镇政府实施拆除,而是由某公司自行拆除的。而某公司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财产损失存在,其诉讼请求应当被驳回。
贾燕丽律师则在庭审质证和辩论中强调,本案某公司诉请系针对被告镇政府清理行为中造成的没收建筑物以外的财产损失,和此前提起的复议和诉讼并不构成“重复起诉”。某公司仍对其厂区内的合法财产享有所有权,镇政府也应当在实施清理中尽到清点、移出和交接归还的义务。
庭审针对涉案厂区内曾存在的数量众多的厂房等建筑物是否由镇政府拆除,室内物品是否及时搬出并妥善保管、交接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举证质证,并询问了证人,结合视频、照片等证据逐步厘清了厂房被清理时的物品毁损情形。
2024年7月23日,B市T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厂区中曾安装的太阳能监控遭受了损失,但鉴于具体数量、价值已无法确定,酌定镇政府赔偿某公司监控设备损失1万元;
此外,涉案厂区“8号建筑”中视频显示拆除前存在较大数量的桌椅、厨具、地毯、瓷器、字画等物品,在拆除时仍有一定数量的物品未能及时搬出,镇政府应对该部分损失给予行政赔偿。法院酌定镇政府赔偿这部分物品损失9万元。
最终,法院作出(2024)x0112行初114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镇政府于2022年9-10月期间对原告xx家具有限公司存放在涉案厂区内的物品损毁行为违法,并给予物品损失10万元的行政赔偿。
在明律师提示 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燕丽律师要提示大家的是,拆除行为导致的室内物品损失要靠当事人积极举证才能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明确,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损失,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超出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贵重物品、现金损失,可以结合案件相关证据予以认定。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句话是十分精准的,这是所有厂房、车间等面临拆除、腾退的当事人尤其是企业经营者所必须格外重视的。(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