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公开不答复,街道办换了?县里的复议决定彰显水准!
基本案情:申请公开涉集体土地分配信息遇阻,街道办为何不予答复?
委托人陈先生和曾先生落户于河南省信阳市xx县产业聚集区某村,因对当地一厂占用该村集体土地的行为有疑问,二人决定向村民委员会申请村务公开,了解涉案村集体土地的分配、范围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等信息。
2023年11月,申请人向村委会邮寄了村务公开申请书,村委会却未予任何答复,也未公开相应的村务信息。
2023年12月,申请人向属地cs街道办事处邮寄《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1条的规定要求该街道办责令村委会依法书面公开前述信息,而街道办在签收申请后一直未予答复。
眼见自己的村务公开申请在村、街道两级均无人答复,2024年4月,申请人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徐会元律师的指导下,向x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并给予答复。
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并不复杂,也是咱农民朋友一定要掌握的权利救济途径之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政府或者县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那么在法律规定明晰的情况下,被申请人cs街道又因何不作出任何答复呢?
县政府复议:减少诉累,直接责令新设立的街道办依法履职
复议审查中,被申请人cs街道办事处称申请人所在村如今已不在我单位辖区内,我单位也就没有责令其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
原来,2024年2月信阳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xx县cs街道分设gj街道的批复》,批复同意将cs街道所辖的7个社区析出,分设gj街道。同年4月,信阳市民政局发布相应公告,8月新设立的gj街道正式挂牌成立。
查清了上述事实,那么本案中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究竟该作何决定呢?xx县政府于2024年6月作出了“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而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徐会元律师则指出,本案申请人系在2023年12月申请cs街道责令公开村务信息,当时cs街道的确具有监督涉案村委会履行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其未及时处理和答复已明确违法。县政府因街道办管辖区域调整而直接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显属不当。
在徐会元律师的积极协调沟通下,xx县政府对该案进行了复核,认为2024年6月作出的驳回申请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决定自行予以撤销。
2024年8月26日,xx县人民政府经复核审查作出x政复决字〔2024〕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涉案村的管理职能已由新设立的gj街道办事处承接,责令cs街道办事处对本案村务公开申请实施监督已无实际意义。
但为减少申请人诉累,也不宜作出确认cs街道办事处未予处理违法的复议决定。xx县政府最终决定责令本案第三人即新设立的gj街道办事处限期对申请人的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作出处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历经一段“小波折”后得到了初步维护。
代理本案的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徐会元律师表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语境下的行政复议才可能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逐步为老百姓所信赖,为专业律师所选择。本案中县政府能够及时对自己作出的驳回复议决定进行复核,以更务实的态度去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无疑展现了当地依法行政的高水准。(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