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的程序才能合理合法的认定房屋为违章建筑?
怎样的程序才能合理合法的认定房屋为违章建筑?
一、 调查取证
1、对群众举报、日常巡查发现、领导批办、媒体曝光的违章建筑,必须要有影像资料以及与违建当事人的谈话询问笔录,当事人不配合的要取证人证言等证据。调查取证工作,由城镇规划区的由县(区)规划部门承担,乡村规划区的由乡镇政府承担,乡镇政府不能独立完成的,区规划部门派人员参与指导调查。
2、调查违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主要经济来源、住房面积、违章建筑的用途以及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人口状况等。
3、现场勘验记录。应该包括违法建筑的详细地理位及面积等。
4、调取城市、镇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区。
二、 认定违章建筑
调查取证工作完成以后,相关部门会作出涉案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的认定。
三、 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没有办理规划建设审批的建筑,属于程序性违法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罚款,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属于实体性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相对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相关部门可组织实施拆除行为。
对于要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需要使用统一的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以及理由和依据,其次还要告知所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提出陈述及申辩的,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听取并且做好记录。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成立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采纳,如果相关部门不予以采纳,也应当说明其中原由且做好相关的通知工作。
四、 下达执法文书
拆迁方应该在拆除违章建筑之前应当做出行政决定、催告、强制执行决定等,其次,如果当事人在《强制拆除执行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是诉讼,又不拆除的,相关部门才能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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