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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房屋价值以外的补偿一个都不能漏,老百姓一定要知道!

235 观看 2024-01-15

  在国有土地征收中,拆迁方除了要补偿咱们房屋本身的价值,其实还有各种补助和奖励,可不要被拆迁方拿走了,那么其补偿标准到底是多少呢?下面就由在明网来跟大家聊一聊。

  律师解读

  首先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除了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还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此外,对被征收人的补偿还应包括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另外,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那么其具体的补偿都有哪些,其补偿标准又如何呢?

  一、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

  关于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而根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实践中,对于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一般通过评估方式确定。对于此种方式,争议不大。

  实践中存在问题比较多的是,被征收人拒绝履行配合与协助义务,拒绝评估机构入户,导致装饰装修及房屋附属物无法评估的责任承担。对此,我们认为:要使评估报告准确反映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不仅需要征收部门和评估机构依法依规实施评估,同时也离不开被征收人自身的配合与协助。因此,如果被征收人拒绝履行配合与协助的义务导致无法评估,则不利后果应由被征收人承担。

  二、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考虑到各地经济水平和实际情况不同,《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的具体标准未进一步规定。目前,各地结合实际,都制定了相关的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确定方法和标准。同时根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临时安置费,也称作过渡费,是指因征收导致被征收人无房居住使用,在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屋之前,被征收人自己找房过渡的,征收人补偿过渡费用。因征收人延长过渡期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费。对于临时安置费的计算,通常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每月多少元计算;个别地方也按人口计算。也有的地方由评估机构参考被征收房屋同类地区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

  对于选择产权调换,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已经履行了为被征收人承担临时安置的责任,不应再支付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应当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确定周转用房数量:(1)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和自然间数;(2)被征收人的家庭结构和需要周转过渡的家庭成员;(3)征收人为被征收人安置和补偿用房的数量。

 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虽然《征收与补偿条例》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具体办法,但《征收与补偿条例》未明确停产停业损失的内涵和外延,导致各地在制定地方性规定时对停产停业损失的内涵争议较大。

  根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如果无法采用评估方式确定的,有些地方则直接规定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一定比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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