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退——一种变相的拆迁或征收
腾退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它与拆迁、征收有什么区别,很多人是不知道的,在明网闫会东律师针对腾退与拆迁、征收的区别给大家进行讲解。
腾退从实际效果来说和拆迁是一样的,即最终的目的是拆除房子,收回土地权,对被腾退人进行补偿。但是,腾退与拆迁、征收又有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如下:
一、腾退与拆迁、征收的性质不同
在2011年之前,我国适用的是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制度。1991年至2000年适用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于拆迁补偿主要采取的是“拆一还一”的实物补偿制度,并且没有考虑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2001年至2009年之间适用修订后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较大的变化。政府在拆迁工作中的角色进行了重新定位;补偿方式更加灵活多样;确定了可以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在争议处理方面设定了裁决程序。
新的《拆迁条例》实施后,拆迁补偿安置逐渐走向市场化,拆迁人与拆迁户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冲突也不断升级。
2007年3月16日出台的《物权法》等规定确定了国家的土地征收行为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前提,且必须依法给予补偿,以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原有的《拆迁条例》废止。
自此,拆迁、征收的性质确定为:必须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拆除一定范围内的房子等地上附着物,并给予被拆迁人补偿的带有强制性的政府行为,归根结底,拆迁是政府项目。
腾退显然不具备上述性质。在实操中,腾退分为如下几种:绿化隔离带腾退;村委会组织实施的腾退;文物保护腾退;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联合组织腾退。上述几种腾退行为并不具备合法的审批手续,简言之,存在一定的违法性。
二、腾退与拆迁、征收的依据不同
常规来看,拆迁征收依据的基础法律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而腾退因其本身不是拆迁的法定的概念,也就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一般的腾退政策会写明参照某某法规执行。
三、腾退与拆迁、征收的救济途径不同
拆迁、征收的救济途径在征收决定和拆迁公告中都会列明:不服行政行为的在规定的起诉期限内可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如果对于项目的审批手续不了解,可以申请信息公开等。
而腾退却没有上述法律程序的设定,即使你去申请信息公开,得到的结果大概率是不存在的回复。想要申请复议或者诉讼,村委会又不是行政机关,又因为欠缺相应行政行为诉讼程序无从下手。
因此,针对腾退项目的救济途径不要简单的以老方法去操作,要懂得转变思路,可以通过申请村务公开、查处违法决议、查处违法拆迁等方式提起法律程序。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腾退还是拆迁、征收,他们确实存在一些不同之处,但是追求的目的却是基本一致。因此为了体现公平、合理、合法,补偿上不能相差太大。
总的来说:腾退即协议搬迁、协议搬离。一般是指集体土地上进行的由被腾退人与村委会、开发商签订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以后,村委会将被腾退人拥有的房屋和土地收回的行为。从本质上讲,“腾退”的根本目的在于快速实现征收,进行土地储备或建设,它是一种变相的拆迁或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