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被他人代签有效吗?
征收房屋,就需要给与相应的经济补偿。进行经济补偿时,就需要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签字即意味着同意,一般无特殊情况很难被撤销。这也是我们一再强调不要签订空白协议的原因。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安置补偿协议被代签。那么代签这个行为是否有效?能被撤销吗?
一、委托代签
被拆迁人因各种原因无法抵达现场进行签字确认的,可以通过授权委托的方式委托他人代替自己签约。这种明确的委托他人并可以出具合法的委托手续的应当视为协议有效。
二、他人私签
一般来说,在补偿协议上签字的应该是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而实践中,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夫妻双方已离婚,但户口尚未迁出,一方代替产权人签字的。
2、拆迁方为达到快速拆迁目的,找亲属代签协议的。其中较多的是父母的房屋由子女代签,或者子女的房屋被父母代签。
诸如此类的协议还有效吗?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也就是说,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人签订的协议需要被代理人追认,如果被代理人未进行追认,由他人私自代签的协议无效。
三、村委会代签
还有一种情况,在土地征收中比较常见的就是村委会代签。
根据《民法典》规定,村委会代签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也取决于被拆迁人是否对村委会有授权或者追认。
如果村委会在代签补偿协议时,经过了被拆迁人的同意,则该份拆迁补偿有效。被拆迁人需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也须接受协议约定的补偿数额;
如果在被拆迁人并未同意或者并不知晓的情况下,村委会代签了被拆迁人的补偿协议,这时补偿协议是否有效,则取决于被拆迁人是否事后追认了。也就是说,村委会擅自签了被拆迁人的补偿协议,事后该被拆迁人表示同意或接受该份补偿协议内容,则被代签的补偿协议对被拆迁人有效;反之,则无效。
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是征拆过程中极为重要的一大环节,它往往决定最终的补偿数额。因此不要心存侥幸,被拆迁人可以想到拆迁方也早有准备,并且会准备的更加全面。就算被拆迁人对安置补偿没有异议,也要留存一份协议,没办法留存的也要拍照保存。此外也提醒大家,在遇到拆迁时要先在家庭成员内部协调好,尽量避免发生代签协议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