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拆危促拆迁”的行为是否合法?被拆迁人该如何应对呢?
征收拆迁实践中,一些农村房屋通常是自己进行搭建的,年代久远一些就会显得比较老旧。征收方为了达到快速拆迁的目的,对已经纳入征收范围的房屋作出“危房拆除决定”,并据此拆除房屋,这对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的损害。这一现象在同样房屋比较老旧的城中村改造中也有可能出现。这种“以拆危促拆迁”的行为是否合法?被拆迁人该如何应对呢?
一、究竟什么才是危房
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危房一般分为4个等级:
A级为结构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为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
C级为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为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危房是有一定标准的,并且也并不是相关部门一纸通知或是口头说是危房就一定是危房的,判定为危房也是有法定的鉴定程序的。
二、危房的鉴定程序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的第八条规定,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受理申请;
2、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3、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4、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5、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6、签发鉴定文书。
第六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此外《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规定: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所以能够进行申请房屋鉴定的只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其他单位或个人是不能申请对房屋进行危房鉴定的。
三、是危房就必须要拆吗?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可知,若房屋被认定为危房,可以根据认定的危险程度进行不同的处理,即:
1、对于采取适当安全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的房屋进行观察使用;
2、对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直接进行使用;
3、对于没有修缮价值,暂时不便进行拆除,但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则停止使用;
4、对于整幢无修缮价值的危险房屋,则立即进行整体拆除。除此以外,就算房屋是危房,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方也不能以此为理由不遵守法定的征收补偿程序。“危房”不是违法建筑,目前也没有法律法规将“危房”排除在征收补偿范围之外。
房屋是否是危房不是征收方单方面决定的,而是需要经过专业的鉴定人员检测。且征收方没有权利申请对房屋进行检测。所以,如果被征收人遇到征收方单方面对房屋认定为危房,并要实施强制拆除的时候,应该尽快咨询专业的律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