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误拆为借口进行强拆该怎么办?
以误拆为借口进行强拆该怎么办?
维权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思路:
第一,要求拆迁赔偿,此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手段确认强拆行为违法,而要求强拆机关赔偿损失;
第二,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六)项、《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九)项规定,如果政府及有关单位对逼迁行为无动于衷,最终导致强拆行为的发生,拆迁户就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确认有关单位不作为是违法的,而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以误拆为借口进行强拆,该怎么办?
“误拆”,即征收方“误将”尚不该强制拆除的房屋予以拆除的行为。征收方往往主张自己并非故意,再将责任推给实施拆迁的具体人员,称自己并不清楚,实乃是披着“误拆”的外衣行强拆之实。
对被征收人来说,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尤其是在和政府协商补偿陷入僵局的情况下,一定要多留个心眼,外出最好家中留人,尽可能在第一时间阻止“误拆”的发生。
如果“误拆”已经发生,依据相关法律,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相关民事主体违法强拆,否则应推定强制拆除系市、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实施,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拆违之名逼拆,该怎么办?
征收中另一主要逼迁手段是以拆除违建之名来进行逼迁。这一手段主要针对那些存在自建房屋年久失修,或房屋证件不齐全等问题的被征收户。征收方紧抓住这些把柄,并以此要挟被征收人签字同意拆迁或强制拆除房屋。
房屋存在瑕疵或手续不全并不等同于违建。其次,房屋确实存在问题,这也和征收补偿没有直接的关系,不能因此剥夺其获得合理补偿的权利。
而且,违建还是合法建筑,不是征收部门说了算。要看是否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有些基于历史原因没有手续的房屋不应当被认定为违建。手续不健全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后将手续补充完整,也不应当再被认定为违建。
哪怕房屋被认定为违建即将被拆除,被征收人也可以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机关不能强拆逼拆,否则就是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