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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当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273 观看 2025-01-20

  法院确认强拆违法之后往往会涉及到行政赔偿,此类行政赔偿案件中会涉及到房屋建筑物本身的价值、建筑物内相关物品的损失赔偿、停产停业损失和租金等损失的赔偿问题。此类案件往往会涉及到建筑物已经被强拆,建筑物内物品已经被损坏或者掩埋,若由建筑物所有权人承担所有的损失的举证责任是很困难的,那么遇到此类情况的赔偿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呢?

  首先是建筑物本身的赔偿,建筑物分为合法建筑和违法 建筑,违法建筑毋庸置疑是无法获得赔偿的,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由于历史原因没有相关证件或审批手续的建筑,此类建筑不能直接认定为违建。

  对于此类建筑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行申5424号《行政裁定书》予以释明:“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于因历史原因导致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征收主体应当在征收之前依法进行甄别并作出处理,不能简单地将无证房一律认定为违建不予补偿;违法拆除因历史形成的无证房造成损失的,也不能简单以无证房即为违建为由不予行政赔偿。”

  上述情形,原告针对违法建设本身提出赔偿请求的,原告应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被告否认原告主张的,也要有否认原告主张的支撑证据,否则,该部分损失应当列入行政赔偿范围。


  其次是室内物品损失赔偿的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关于物品的损失的赔偿原被告双方对认定物品损失的数量、种类、价值等有较大差距时,应当综合考虑哪些点呢?

  首先应当是行政相对人直接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当事人可根据自己保存的建筑物内的照片、视频、物品清单等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对涉及到双方争议较大而当事人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的物品损失,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也相应规定了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在征收拆迁案件中处于主导地位,政府部门本身也是比较强势的一方,也为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对违法建设进行强制拆除时,应提前通知当事人到场自行清理有关物品,当事人拒不到场、拒不清理的应制作财物清单,物品清单的当事人拒不签字的,可以由违法建设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确认。同时应当制作笔录并摄制录像。并且政府机关应当履行保管义务,对当事人的财物妥善保存或者保护。

  行政机关未履行上述义务,致使赔偿诉讼中对当事人主张的室内物品情况举证不能的,人民法院会根据在案证据,结合当事人主张,根据生活经验法则,酌情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赔偿义务。

  对于停产停业损失,行政机关认为赔偿针对的是直接损失,停产停业损失不属于直接损失不予赔偿。但是2022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以及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均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范围,进一步确定财产损害的赔偿标准,最大限度实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应当依法对经营性用房补偿停产停业损失,且停产停业损失系因征收行为或违法强拆等导致被征收人无法继续经营产生的损失,本质上系一种过渡性费用损失,属于直接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在此也提醒各位当事人,遇到征地拆迁问题应当及时咨询并委托专业的律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错过最佳的节点。(杨志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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