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新规出炉,乡镇街道能直接限期拆除吗?
2024年土地、房屋领域修订的第一部“法规”已出炉,那就是自然资源部的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那么,针对咱最关心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作出,《办法》究竟会有怎样的新规矩呢?实践中最常遇到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又能否对被查处的房屋限期拆除呢?本文,在明律师为大家做简明扼要的解析。
【责令限期拆除确系行政处罚,多个主体都可实施】
以往关于责令限期拆除行为的性质有颇多争论,但随着《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先后修订和此番《办法》的更新,这一争论已有了明确的答案——责令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属于行政处罚而非行政强制措施。这是对《行政处罚法》法定处罚种类的进一步明确。
《办法》第4条指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属于自然资源行政处罚的一种。这与《土地管理法》第83条的规定相对应,使法律能够得到具体的贯彻执行。
但在实践中还有这样一个问题: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街道是否有权对违法占地行为实施查处呢?还是只能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亲自查处?
《办法》在第2条化解了这一难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城乡规划等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可以适用本办法。
也就是说,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主体已明确放宽,既可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亲自查处,也可根据各地方“街道办事处条例”等执法权限下沉改革的做法,交由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或者乡镇街道执法队伍去行使。处罚主体上的争议将会明显下降。
不过笔者需要强调的是,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第78条的规定履行查处职责的情形目测是不可含糊的。即“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和限期拆除,而不由前述其他几个部门去查处。
查处主体是否适格仍将是未来此类案件中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在明律师提示各位一定要在查处行为启动初期尽早咨询专业律师,不让这一可能的重要争议点轻易溜走。

【乡镇街道能否直接“限期拆除”?】
综合前述分析可知,乡镇街道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一样,都有权针对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但“限期拆除”并不等于“强制拆除”,更不等于最终的强制执行,真要动手拆房,乡镇街道还是需要履行一系列法定程序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3条的规定,当乡镇街道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时,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不应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径行强制拆除。
但若其系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查处涉案房屋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已办理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情形,则可依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规定在满足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公告等程序后自行拆除,而无需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一般而言,违法占地的同时必然会违反国土空间规划。不过根据既有的最高法裁判观点,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处置方式应当被优先适用,否则就会发生《土地管理法》第83条被架空的情形,这显然是不符合立法目的的。
换言之,我们不能理解为只要是乡镇街道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就一律适用《行政强制法》第44条而不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乡镇街道的程序选择一定是受到严格限制的,不会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任何区别。众所周知,后者无论如何都是无权自行拆除违建房屋的。

除以上两点外,新《办法》还有以下亮点值得重视。一是明确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由拟处罚部门作出听证告知,即当事人有权在接到告知后申请听证。我们一再强调听证会的重要性,委托专业律师参与是很有必要的。
二是明确建立了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挂牌督办制度。《办法》在第49条规定,违反城乡规划和用途管制,违法突破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较大、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违法批准征占土地、违法批准建设、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严重后果的……
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对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公开督促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限期办理,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显然,这对于实践中农民反映最为强烈的违法占地、违法征地行为将构成有力震慑,也有望逐步改变农民心中“土地违法查处申请”不好用、不管用的不良印象。

事实上,这里面明确突出针对的是“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此即将“削山建别墅”等严重土地违法案件和农民自己的零散土地违法行为区分开来,突出了土地违法查处的适当性与合理性,当严则严,当宽则宽,而不是对普通农民严,对资产大亨宽。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卫星图斑执法这两年被强调以来,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偏离政策、法律出发点的不当做法,许多针对普通农户的土地违法查处事实上不具有行政合理性,存在“小病大治”且乱开药方的情形,这值得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一旦收到乡镇街道或者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没收”“整改”等决定,一定不可盲目自觉理亏,而是要全面了解案件调查取证情况,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有效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直至提起复议诉讼,争取将自己的损失控制下来,不让自然资源行政处罚的棍子无端打到自己头上。(王小明/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