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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305 观看 2025-01-06

  我们在接触的众多案子中,经常看到《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这样的行政决定书。

  我们的委托人的房屋是公婆于1993年建设的,当时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委托人2005年进行修缮,当地的综合执法局就2022年11月向其下发《限期拆除违法建筑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2005年的修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但是决定书的性质是什么值得我们探索,司法实践中有众多关于违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有一部分专家、学者认定为行政强制措施。那到底应该如何认定呢?现今法律有没有相应明确的规定呢?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行政处罚带有一定的惩戒性,对违反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

  但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中,我们可以看到,房屋属于违法建筑,那自始就不应该存在,若认定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认定为行政处罚,应该给当事人减损权益或增加其义务,但是若真是违法建筑,那就拆除房屋就不会减损当事人权益或增加义务,当事人没有合法的利益需要法律保护,若认定为行政处罚行为,那说明房屋就是合法的,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这样的处罚决定书才对当事人有惩戒性。那当事人的房屋合法,那就不应该受到处罚,这样就自相矛盾了。因此,就不应认定为违法建筑。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是对财物、人身进行暂时性控制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前一步,是行政处罚决定后续的程序,与行政处罚决定完全不同。在笔者看来,责令限期拆除是系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性决定,命令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拆除违法建筑,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对于财物进行暂时性的控制手段,后续对此申请执行。

  对于笔者的观点,现下的法律也给予相应的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对违法建设强制拆除,限期拆除属于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这里,明确规定了限期拆除属于行政强制,不属于行政处罚。

  因此,相对而言,依据当下法律而言,我们应该认定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应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不应该是行政处罚,并未给当事人带来相应的义务,或减损其权利,因为是针对违法建筑才下发的限制拆除决定书,而不是针对合法的建筑下发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没有相应的惩戒性,故不应当认定为行政处罚,而是行政强制措施,只是针对财物进行暂时性控制,后续对此申请行政强制执行即可。

  当今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具有滞后性,当下法律可能未对有些问题给予明确答复,需要我们法律从业者给予质疑和提出异议,制定法律者需要多吸取大众教训,从而健全国家法律法规,推动法治国家的建设。(李艳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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