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无证房屋可以直接断水断电吗?
我们首先来看《城乡规划条例》新规第65条究竟是怎样规定的:
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办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服务手续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件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对没有规划许可证件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不得提供相应服务;
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进行施工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及其他单位不得提供施工用水、用电。
对没有规划许可证件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已办理相关服务手续或者提供服务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予以纠正。
显然,新规将“水、电、气、热、通讯”这些市政公用服务内容与对违建的整治查处紧密衔接了起来,对于新增违建有望起到较大的震慑作用。
无规划许可证件或权属登记证明不提供服务,对在施违建不提供施工水电服务,新规无疑将对其施行后的违建整治工作带来许多便利条件。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上述新规不应调整其施行前就已经依据供用水电气热合同而存在的无证房屋的市政公用服务。
而问题的关键,则在于第65条的最后一句话——对于已经办理服务手续或者提供服务的情形,究竟何为“采取合理措施予以纠正”呢?
能不能直接将提供得好好的服务根据街道办、乡镇政府、城管部门等的指示“掐”断呢?
更为重要的是,“没有规划许可证件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仅能表明涉案房屋“无证”,但却不能直接据此认定其为违法建筑。
那么,前述新规又是否会由违建领域波及到征收拆迁项目中,为征收方给不愿配合签约的无证房被征收人“逼迫其签约”提供借口甚至是依据呢?
【律师解析:地方性法规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的规定】
大家都知道,“五断”之所以不合法,主要依据的是以下两方面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43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其第61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拆违建系典型的行政强制,受《行政强制法》的调整和规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其第31条同样规定了违反这一规定的法律后果直至相关刑事责任的追究。
据此,在明律师认为,对新《城乡规划条例》第65条最后一句应考虑以下问题:
其一,“采取合理措施予以纠正”的前提是涉案房屋被城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权部门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作出了责令限期改正、拆除的相关通知、决定。
仅因其“无证”就以停止水电气热服务来“纠正”是完全违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也不符合新规查处、整治违建的最终目标。
其二,“采取合理措施予以纠正”应当突出“合理性”,即应当确保当事人针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提起复议或者诉讼期间的持续提供服务。只有当违建认定决定依法生效后,新规才存在适用的可能性。
其三,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的规定。故就目前的实践情况而言,新规中“采取合理措施予以纠正”的表述究竟该怎样落实,尚存在巨大的疑问。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一旦涉案房屋被纳入了征收拆迁项目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土地管理法》等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的法律法规即应予以适用。对于此种情形下的无证、未经登记建筑,是不宜采取中断市政公用服务这样的“合理措施予以纠正”的。
新规出台的目的是拆违建、控新增,而绝非为“以拆违促拆迁”恶劣行径撑腰打气。
在明律师最后想指出的是,新规出台的目的无疑是好的,但究竟在实践中怎样去适用、落实才能让好的目的取得好的结果,仍需要地方政府的审慎细化规定。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是,随着街道办事处被“赋权”和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的修改,这一领域将在2025年迎来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将持续关注其新动向,并竭诚为广大行政相对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