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谈判时,轻信拆迁方这4种唬人的“话术”,最后只会越拆越穷!
实践中,很多拆迁户不懂法,又害怕公权力,常常被拆迁方的几套话术一哄、一骗、一唬,便糊弄过去了。如果说被拆迁人自己不坚定信念,又不敢做出反抗的行动,那最后的结果只能是越拆越穷了。
而如果确实想要维权,想要争取合理乃至更高的补偿,那就要懂得识破一些拆迁方设下的陷阱,要知道有时候拆迁方说出的一些话其实就是个骗局。
1、拆迁方找来评估机构,并出具价格较低的评估报告,说这就是最终补偿。
房屋征收评估是房屋征收补偿中的重要程序之一,直接关系到补偿数额的确定。根据法律规定,评估机构应该要独立客观的开展评估工作,作出能够反映市场的公正的评估结果。
然而实践中,评估机构常常由拆迁方主导,导致评估报告缺乏公平性。很多拆迁方拿着一个不合理的评估报告去跟被拆迁人谈补偿,声称这是专业权威评估机构作出来的结果,这就是最终的补偿,又或者以这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作出补偿决定。有的被拆迁人什么都不懂,对于拆迁方的这种说法信以为真。
那么必须告诉指出的是,针对评估程序被拆迁人并非没有话语权。
首先,国务院590号令第20条赋予了被拆迁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而由拆迁方单方面指定违法作出来的评估报告不能够作出补偿的依据。其次,如果对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有异议的,被拆迁人拥有司法救济权,可以申请复核及专家委员会鉴定。最后,在整个征收过程中,被拆迁人可以通过谈判或法律途径来提高补偿,评估结果绝不是最终结果。
2、你这个房子少证是违建,同意我们的补偿条件,早签还有部分补偿,晚一分钱没有。
“你这个房子少证是违建,同意我们的补偿条件,早签还有部分补偿,晚了一分钱没有。”这是典型的“以拆违促拆迁”,不过是一种哄骗你签字的小伎俩罢了,被拆迁人不可轻信这种说法,不能一听到违建,而自己的房屋也确实缺少证件,就自认理亏。
实践中,不排除有部分房屋确实存在少证、无证的情况,尤其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由于历史遗留、行政管理等原因导致很多房子证件不全。但是无证绝对不是判断是否违建的唯一标准,而是要综合多种因素,不能一刀切的无补偿拆违。
再者,违法建筑的认定有着严格的主体要求和法律流程,不是拆迁方随便口头说说就是。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违建的,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听证、复议或诉讼等途径去提出异议、去证明。即便是违建,被拆迁人也有复议、诉讼的权利,进而为谈判争取时间。如果拆迁方不按法律流程,直接就强拆,这是严重违法的,被拆迁人可以依法维权。
3、称文件、政策规定只能给这么多补偿,改变不了。
谈判时,有的拆迁工作人员常常将政策、文件挂在嘴边,当被拆迁人提出不同的补偿要求时,“政策不允许”就是最好的理由。但是,有“政策”在就能罔顾事实,一刀切定死补偿标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价值了吗?当然不是这样的。
对于拆迁方只谈政策,不谈法律,试图用所谓的“政策”,用所谓的“红头文件”来进行压制的做法。被拆迁人必须要记住的是,任何形式的文件都不能逾越法律法规!
在具体的因公共利益实施的征收项目中,地方上为推进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会制定类似“安置补偿方案”的政策,但它们只有符合其上位法律及行政法律的规定才是合法的,否则涉嫌违法,导致无效。
有的时候,拆迁工作人员口中的“政策”并非真正的红头文件,只是一种唬人的手段。被拆迁人要保持定力,补偿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能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才是相对合理的。
4、称征收具有强制性,除了签字,没有别的路可以走。
征收拆迁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本身是具有强制性的,被纳入征收房屋内的房屋必然是要拆的。但与此同时法律也要求必须给予被拆迁人公平合理的补偿,而被拆迁人对于安置补偿是有发言权的。如果认为拆迁方给出的补偿标准是不合理的,是明显低于法律标准的,可以进一步协商谈判,协商不了的可以通过复议或诉讼的方式去加以救济,以将补偿提高到合理满意的程度。
而实践中,拆迁方强调征收的强制性,强调政府的公权力,说不签字最后就会强拆,这都是为了击溃被拆迁人的心理防线。被拆迁人必须要记住的一个原则是,如果对补偿存在异议,那就不要在补偿协议上签字。同时,拒签后也要主动出击,积极为提高补偿的谈判增加筹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