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的城中村改造要来了!咱只和补偿安置利益有关系吗?
转眼间,2024年只剩下最后不足一个半月了,征拆领域即将迎来2025年。伴随着超大特大型城市城中村改造在年底全面升级为覆盖将近300个地级市的“大项目”,2025年无疑是值得所有人关注和期待的。
而在近期的案件代理中,在明律师经常听到这么一种声音:你们被征收人不就是只认钱么?只要补偿安置利益给到你们满意了,怎么拆和你们有关系吗?你们就去踏踏实实等着诉补偿安置决定就得了,前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批复什么的都和你们没多大关系,还去折腾它干什么……
对于这种说法,在明律师可是要正本清源一下了。
【要点一:先“谈钱”再拆房是法定程序,关注合法利益应理直气壮】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说被征收人都是“只认钱”而不懂法,是对咱被征收人群体的不尊重。本质上,城中村改造系由政府主导并发起的,老百姓再积极参与那也是被动的一方,你不去发起,老百姓再怎么写书面申请也意义不大。
个案中“申请征收”的并不稀罕,申请成了的却是凤毛麟角。单就这一点,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利益也是我们被征收人应得的,是政府履行法定补偿职责的应有之义,而不是我们“只认钱”甚至去求着谁施舍的。
况且,本轮的城中村改造多以征收的面貌呈现,属于“不拆不行”,而不是可拆可不拆的协议搬迁或者腾退。
在这种背景下,“谈钱”是征收方依法拆除城中村房屋的必由之路,不把钱谈清楚了怎么拆房?总不能明目张胆地违法强制拆除,先拆除后补偿吧?
故此,被征收人相较于以往格外重视自己的补偿安置利益没有错,反而是征收方应当自查一番,看看自己给出的补偿安置方案是否符合既有的法律和地方性规定,是否只顾着“降本增效”“少花钱多办事”而忽视了被征收人的合法补偿权益。
如若合法补偿变成了稀缺品,那么被征收人格外关注无疑具有正当性。
【要点二:法律明确赋予了被征收人监督“钱”以外问题的权利】
除去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决定,法律法规明确赋予了被征收人监督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批复、评估报告、土地现状调查等的权利。那么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被征收人当然有权依法行使这些权利,而不是全部“非自愿”放弃掉。
需要指出的是,房屋补偿安置决定在某种意义上并不具有“独立性”,而是以前述看似和补偿无直接关系的步骤为前提和依据的。故此,即便只是为了救济补偿安置,被征收人也有必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去复议征地批复,这丝毫没有偏离被征收人最关心的“钱”的问题。
同时,确有部分被征收人的诉求在于不同意拆除自己的老宅子,有的甚至与文物保护等相关。那么及时复议或者诉讼征收决定就是势在必行的。
当下的城中村改造很多并不单纯,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名义下同步带有建设项目和商业开发性质,那么被征收人对涉案项目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审查也完全无可指摘。
【要点三:补偿安置是“谈”下来的,而救济其他步骤是为谈创造契机】
补偿安置利益虽看上去由房屋补偿安置决定“一锤定音”,但法院却往往不会直接判决补偿或者赔偿的数额,而是以“撤销+重作”较为常见。
且在相应复议、诉讼的全过程中被征收人均有机会和征收方进行协商调解,还会有听取意见、听证会等和征收方面对面的机会,这都能有效促成补偿安置利益回归公平、合理的应有样态。
人为地强调咱被征收人只和补偿利益相关,而和其他法定程序下的行为无关,某种意义上有PUA咱的嫌疑,其话术背后的目的在于遏制和削减被征收人施加在征收方头上的法律审查力度和频次,进而使被征收人失去相当一部分协商调解的筹码和平台。
实际上,“拆”和“补”甚至“赔”都是紧密联系的,而绝非孤立的环节。割断这里本就存在的法律层面的联系和制衡,让被征收人找不见“抓手”和“切入点”,这是征收方的小算盘,咱被征收人自然不能任由其随意扒拉。
【在明提示】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在即将到来的2025年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大家必须掌握“弹钢琴”的本领——全面、系统地运用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救济途径和手段,才能在“严控补偿安置成本”的大背景下拿到属于我们的合理补偿。“两条腿”走路都不够快,还想把我们忽悠瘸了让我们只剩“一条腿”?咱可绝不能上这个当!(王小明/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