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拆迁户驾车撞人:签协议了不一定“长远生计有保障”
日前湖南长沙的拆迁户粟某某驾车冲撞人群致8人死亡的案件发生后,澎湃新闻报道了其背后的拆迁安置纠纷。报道显示这是一起因国营综合农场拆迁等历史遗留问题形成纠纷所引发的案件,那么这起案件又能带给我们怎样的警示呢?
警示一:不是签了补偿安置协议就完事了
从报道中看,涉案项目的拆迁户早在10多年前就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领取了人口安置补偿费并入住了安置房。
站在当年拆迁方的角度看,签订并履行协议即意味着拆迁补偿工作的结束,但显然现实要比这样的理解复杂得多。
如今的《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这一原则性很强的规定极具必要性,而在2003-2009年涉案地块拆迁期间,《土地管理法》中尚未有这一规定。
报道指出,当年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村民在领取安置补偿费后需自行安排生产生活,且户籍转为非农业户口。在当年的语境下,这样的特殊失地农民是没有任何“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的。
无疑,当失地农民所依靠的“两安用地”收益无法落到实处时,当年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完全无法发挥“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作用,“公平、合理的补偿”并不是一份协议所当然能够带来的。
显然,地方政府应当对化解此类历史遗留纠纷抱持更大的耐心和细心,切实加强和群众的沟通协调工作。而不能认为当年已经签了协议,现在某些人就是怎么怎么样。
至少站在今天的法律规定的角度上看,当年的很多操作是不够合理和科学的,给今天埋下了许多待解的风险隐患。
警示二:历史遗留问题不应诉诸暴力寻求解决
在明律师需要强调的是,一切将“暴力”和征地拆迁补偿纠纷挂钩的说辞和解读视角都是值得警惕的,本案也不例外。
在明律师一向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阻止施工、聚集围观等行为,这些过激举动绝非“维权”,而是在给自己和相关人员制造巨大的安全隐患和法律风险。靠“闹”主张公平合理的补偿是有极大危险性的,也是必须予以坚决抵制和批评的。
类似驾车冲撞人群的恶性刑事案件都不是在突然之间发生的,而是一系列不当举措累积促成的。
当然,地方政府和拆迁方也应当自问上一句:如果老百姓严格遵守法律,通过正当渠道去反映诉求,你们又能否做到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切实解决老百姓关切的生计问题呢?
在有些案件中,“走法律途径”已经没用了,司法裁判并不适宜于解决所有补偿安置纠纷。那么地方政府能否在此时拿出更具信服力的担当来呢?
报道中,当地区领导表示“请求拜托在座的各位父老乡亲,有诉求有困难,通过有序的渠道反映相应问题”。诚如一些网友在评论区中所言,这样的“拜托”和沟通应当来得更早一些,而不是在出事后才姗姗来迟。
自然,专业从事征地拆迁权利救济逾10年的在明律师总是相信,征拆补偿安置纠纷是一定能够通过“有序的渠道”予以解决的,我们也时刻准备着为所有有需要的被征收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和支持。(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