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金额有异议,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老王经营一家配件门市部,长期以来一直在老宋处进货。2018年3月5日,老王因多笔货款未付,在老宋的要求下出具欠货款12万元的欠条一张。2018年4月3日,老宋催货款时老王付给老宋3万元,老宋在3月5日出具欠条的空白处标注“已付货款叁万元整”。2018年11月5日,老宋在多次催讨剩余欠款无果的情况下将老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老王偿还剩余货款9万元。老王辩称,除了欠条载明的已付3万元货款,自己在之后还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过3万元,所以所欠货款是6万,而非老宋所诉请的9万,并提供转账记录以证明。
本案例中,老宋声称老王所提到的银行转账支付的3万元实属欠条所载明的“已付货款叁万元整”,但由于没有在欠条载明何时已付了3万元,导致了两笔还款产生歧义。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条款进行分析,老宋诉请法院判决老王支付所欠货款9万元,提供了欠条予以证实,老宋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老王辩称自己除了已付3万元之后还通过了银行转账支付了3万元,其总共偿还了6万元,并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予以证明。此时老宋主张老王所提供的银行转账3万元转账记录证明与欠条所载“已付货款叁万元整”属于同一款项,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作出判决前,老宋若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老宋承担不利的后果。
笔者认为:老宋作为欠条的保管者,应审慎核查债务人在欠条上所做的任何具有潜在影响的标注。对于任何可能产生误解或含义模糊的标注,老宋应要求债务人进行明确的澄清和说明。而老王身为债务人,除了在欠条上明确标注以证明其还款行为外,还可借助收条、银行转账凭证等有效凭证,进一步证明其还款事实,从而与先前的还款记录相区分。
综上所述,由于老宋没有能够证明老王所提供的银行转账3万元转账记录证明与欠条所载“已付货款叁万元整”属于同一款项,所以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老王所解释的除了欠条载明的已付3万元货款,自己在之后还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过3万元,应该予以支持。故老王应偿还老宋货款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