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之间的借款法院如何判决?
作者/怀向阳律师
【案情简介】
赵某与张某于2018年初相识,逐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
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间,张某分多次向赵某借款共计574679元,2019年3月27日,张某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有张某向赵某借款人民币35万元整,特此证明。其中支付宝转建行2万元整,微信转账26万元整,银行转账7万元整。借款人:张某。
2020年初,两人结束恋爱关系。赵某多次催要借款,张某拒不归还。
赵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张某返还借款本金574679元;2、被告张某支付利息(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8日起、以224679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日起,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LPR计算);3、被告张某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费保险费15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某借款本金574679元及逾期利息(以574679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45%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某财产保全保险费1500元;
三、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双方为情侣关系,通过赵某提交的证据,存在借据,排除了赠与行为,可以确认赵某与张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赵某主张的借款金额由两部分组成,即:2019年3月27日之前出借金额和之后出借的金额。经过核算,2019年3月27日之前赵某向张某的转款金额应为299574元,与张某在借据中载明的金额不一致,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准。2019年3月27日之后赵某向张某的转账金额为275105元。赵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时间,赵某有权随时催告还款,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赵某提起诉讼可以视为其催告还款,经催告后,张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参照一年期贷款时常报价利率标准,起算时间酌定为2023年8月11日。赵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是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财产保全费是赵某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张某承担。
综上,法院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