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典”】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张某与朱某同为西湖村六组村民,为前后邻居,张某住在前,朱某住在后。两户住宅之间(张某屋后与朱某屋前)有一条2.99米的通道。其中张某屋后1.66米属于张某的宅基地范围,朱某屋前1.33米属于朱某的宅基地范围。2011年,朱某在张某屋后1.66米范围内建造了水井和门柱。近期,双方家庭因一些事情产生矛盾,于是张某要求朱某拆除在其宅基地范围内建造的水井和门柱。双方争论无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本案中,朱某亦认可水井和南侧门柱确实是建造在张某屋后1.66米属于张某的宅基地范围内。该情形客观上侵害了张某对宅基地的自由使用权,其可要求朱某予以拆除。故法院判决朱某即日拆除位于张某宅基地范围内的水井和院墙南侧门柱。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该条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人对于该宅基地所享有的权利。
上述案例中,朱某侵犯张某的权利理应给予更正。需要说明的是,本案属于邻里之间的纠纷,依据法律的同时也要考虑邻里间和谐关系的需要。朱某即便是拆除后,其屋前尚有1.33米可供其通行,对其生活不会造成严重影响。
张某与朱某之间既是前后邻居,早在2011年朱某建造水井和门柱时,张某并未表示反对。在法院及村委会组织调解时,双方更应该珍惜邻里之谊,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和谐相处、友好协商、钝化矛盾,以利永久和睦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