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街村集体要求召开听证会的法律依据何在?
1、北街村争议核心:听证请求权的法律溯源
(1)宪法层面的权利根基
《宪法》第二条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基本原则,第十三条明确“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村民要求听证的本质是对财产权保障的程序性主张,构成宪法权利的延伸。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行申3567号裁定中明确指出:“征地程序中的听证权属于宪法性程序权利,行政机关不得以效率为由予以剥夺。”
(2)土地管理法的程序性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要求:“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关键争议点:北街村437户联名申请已超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半数(总户数832户),但地方政府以“联名名单未经村委会认证”为由拒绝认定“多数”标准。
(2)地方立法的细化规则
《浙江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第十条进一步规定:“申请听证的农户比例达30%以上,或涉及土地面积超过被征地总量50%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北街村当前申请比例达52.5%,已触发强制听证条件。
程序悖论:地方政府援引《东阳市土地征收程序实施细则》第五条“听证会由征收部门视情况决定”,形成上位法与下位规范冲突。
2、听证请求权受阻的深层制度症结
(1)听证启动条件的解释权争议
“多数”认定标准模糊:现行法律未明确“多数”的计算基准是以户为单位还是以人数为标准。北街村若按人数计算(联名人数占37%),则未达半数,地方政府借此规避听证义务。
案例对照:2022年台州市黄岩区类似案件中,法院采用“户数过半即视为多数”标准(参见(2022)浙10行终121号判决),凸显司法实践与行政解释的分歧。
(2)听证程序的形式化倾向
代表遴选机制缺陷:北街村此前三次征地听证会的代表中,70%由村委会推荐产生,导致异议群体话语权缺失。
信息不对称困境:村民未获完整获取土地评估报告、财政资金分配方案等关键信息,听证质询流于表面。
(3)救济渠道的实效性不足
行政复议局限性:东阳市司法局在审查村民复议申请时,以“听证属于程序性事项不直接影响实体权益”为由不予受理,违背《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关于程序权利救济的规定。
诉讼周期与执行困境:即使村民提起诉讼,从立案到判决平均需18个月,而项目往往在此期间已完成实质性推进。
3、听证程序法治化的重构路径
(1)立法层面的明确化
量化启动标准:建议修订《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将“30%以上被征地农户联名申请”作为强制听证的刚性条件,消除自由裁量空间。
建立双重认定机制:允许村民通过户数、人数两种方式达标任一即可触发听证,保障不同人口结构村庄的公平性。
(2)程序运行的透明化改造
信息全流程公开:依托政务平台开通“征地听证专栏”,实时发布评估报告、补偿测算模型等原始数据(参照温州市征地信息公示系统)。
代表产生制度改革:采用“自愿报名+随机抽选”模式组建听证代表库,确保异议群体代表比例不低于40%(借鉴广州市听证代表管理办法)。
(3)救济机制的效能提升
扩大复议受案范围:依据《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第二十八条,将“拒绝召开听证会”明确列为可复议的行政行为。
建立行为保全制度:在听证相关诉讼期间,法院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裁定暂停征地项目实施,防止“生米煮成熟饭”。
4、听证权保障与社会治理的协同演进
(1)听证会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联动
将听证参与度、意见采纳率纳入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对北街村这类高风险项目实行“听证前置”,未完成听证不得通过风险评估。
(2)数字化技术的赋能应用
开发听证意见智能分析系统,通过语义识别自动归纳争议焦点,如北街村村民诉求中“商铺停产损失补偿”提及率达89%,系统可优先推送相关补偿政策解读。
(3)基层治理能力的结构性提升
组建由律师、评估师、心理咨询师构成的“听证辅导员”团队,协助村民理解法律条款、测算补偿权益,扭转专业能力不对等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