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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工伤,应当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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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已是普遍现象,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责任又该由谁承担?近日,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法院审理
因办理工伤保险理赔需要双方当事人配合提交相关理赔材料,为防止当事人相互推诿,提高理赔效率,更好保护工伤职工,最终判决由某建工公司支付廖某某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合计400487.29元。建工公司承担赔付责任后,可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的支付中予以相应抵扣。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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