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如何计算迟延履行金?
通常情况下,法院作出判决书时,判决书中都会有类似“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表述。其实,这就是在提醒债务人按照判决及时向债权人履行支付义务,否则需要向债权人另行支付迟延履行金。那么,什么是迟延履行金?执行过程中的迟延履行金又应当如何计算呢?鉴于此,笔者就迟延履行金的相关法律问题归纳如下,以供读者参考。
一、什么是迟延履行金?
迟延履行金是指,在民事执行中,当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其他义务时,由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的判决确定债权之外的款项。通常情况下,迟延履行金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强制性:迟延履行金的支付是法院强制执行的措施,如果被执行人不主动支付,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二是救济性:法律关于迟延履行金的规定给予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以一定的司法救济,当权利人的权利未及时得到保护时,可以通过国家公权力使私权被侵犯而遭受的损失得以适当救济。
三是补偿性:迟延履行金旨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权利,是一种补偿性质的款项,不同于罚款,后者是对债务人拖延履行法定义务行为的制裁。
四是惩罚性:对于金钱债务,未在规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规定有迟延履行行为但没有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失的,被执行人也应当承担迟延履行金,这是一种惩罚性措施。
二、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可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想要理解上述公式,需要理解以下几个概念:
计算基数:包括未履行的债务本金、应违约金、由被执行人承担的鉴定费、评估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但不包括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日利率:计算中使用的日利率为万分之一点七五。
计算期间: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分期履行的,则从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调解书或者判决书未约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过程中能否计算?
当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中明确约定了需要支付迟延履行金的,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一并申请迟延履行金的诉请无可厚非。然,司法实践中,部分判决书并写明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表述,或者双方在达成调解后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中也并未写明需要支付迟延履行金。此种情况下,申请人在申请强制执行时,还能主张迟延履行金吗?
答案是可以主张。理由如下:
第一,迟延履行金是法定的,只要债务人未按照判决书的约定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均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约定计算迟延履行金,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使判决书中没有明确,申请人也可在执行过程中一并主张,且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在此所指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在内。因此,即使调解书中没有约定,也不影响申请人在申请强制执行时一并主张,且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迟延履行利息是属于法律规定的利息,只要债务人存在迟延履行的客观事实,债权人即可依据法律规定主张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同于执行依据在裁判主文中所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既是对迟延履行义务的一种惩罚措施,也是对债权人因迟延履行所遭受损失的一种填补。
四、律师提醒
作为申请人,当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履行义务的,在申请强制执行时,除了可以主张判决书、调解书确认的债权本金和一般债务利息以外,还可一并主张迟延履行金,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作为被执行人,在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生效后,应当积极主动履行义务,否则除了需要承担法院确定的债务利息以外,还需要承担具有惩罚性质的迟延履行金,届时总债务将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被执行人也需要偿还更多的款项,将会得不偿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