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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录手机通话能作呈堂证供吗?

390 观看 2024-12-29

苹果手机系统升级,增加了支持通话录音功能,引发广大网友的关注。在当前的民事诉讼中,有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将通话录音作为证据提交法院。那么,通话录音能否作为证据?偷录的通话录音是否具有合法性?符合证据要求的通话录音又该如何采集?



通话录音可否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

如今,通过手机打电话、发信息等数字通信方式正日益取代传统的书信方式,成为人们之间沟通的重要途径。而对通话进行录音,一方面可以让我们便捷高效地对重要的通话内容进行保存,避免因为交流信息庞杂、记忆模糊而导致获得的信息出现遗漏;另一方面,在对交流的事项发生争议时,通话录音也可以十分客观完整地反映通话内容的全貌,帮助还原事实真相。得益于上述功能,通话录音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被广泛运用,在当前的民事诉讼中,也有越来越多的案件当事人将通话录音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以证明自己所主张的案件事实。


那么,录音在民事案件中能否作为证据提交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对证据的类别作出了明确规定,将证据分为八个类别,分别是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虽然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将通话录音确定为一大证据类型,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进一步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则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因此,以存储媒介进行界定,录音资料存在两种证据属性:一种是存储在胶片、磁带等传统介质中的录音,属于视听资料;另一种是存储在电脑、手机等电子介质中的录音,属于电子数据,我们使用智能手机形成的通话录音就属于这一种。


可见,不论从证据的本质要求还是从我国法律规定上来说,通话录音是完全可以作为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提交的,它是法律所认可的一种证据形式。例如,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张某提交了一张50万元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借款,但因借款是现金交付,张某未能拿出交付借款的证据,但在其提交的一段与王某的通话录音中,王某明确认可尚欠张某50万元借款未还,并列出了详细的还款计划,王某对该录音的真实性也未提出异议,法院据此认定借款事实存在并判决王某偿还借款。


什么样的通话录音符合证据要求?


虽然通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并非所有的通话录音都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证据形式要求,司法实践中有大量的通话录音因为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存在问题没有被法院认可,因此,只有取得方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通话内容完整没有瑕疵、与案件事实有关的通话录音才有可能被法官所采信。


首先,关于通话录音的取得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具体到通话录音来说,取得录音的过程应当合法,必须是在合理的场所进行,不可采取窃听的方式,窥探他人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否则取得的录音资料会因为手段违法而被排除。


通常情况下,在与他人当面交谈过程中录音以及电话或网络通话过程中录音会被认为是合法取得,但在录音时应当避免谈论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否则可能导致对录音证据合法性作出否定性评价。而在他人住宅、办公室、车辆内秘密放置录音设备取得录音的,则被认为是非法取得,非法取得的录音证据不仅无效,还有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刑法的有关规定。


例如,在某劳动争议案件中,公司提交劳动者工作手机中的通话录音以证明其在工作中存在“飞单”行为,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要求劳动者予以赔偿。但法院认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窃听他人私密活动、处理他人私密信息等行为,公司的确享有工作手机的所有权,但是其并未证明已告知劳动者会对运用该手机的通话予以录音并恢复数据,或已就恢复其通话信息取得劳动者的明确同意,因此对该录音的合法性不予认可。


其次,关于通话录音的具体内容,录音中各方的言论必须是当时真实意思的表达,没有受到任何的胁迫与威胁。录音资料的内容需要具备真实性、连贯性,不可进行剪辑,需要以原始状态呈现。


通话内容的音质需要清晰,且对于待证实案件部分有准确、完整的描述,不仅要听得清楚,还要听得明白。具体来说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录音应当能够客观真实反映录音对象身份,有明确的形成时间;二是语言应当简单直接,避免使用晦涩难懂的方言或者当事人之间才懂的“黑话”;三是录音时应当避开喧闹嘈杂环境,尽量语气缓和自然,不要在录音过程中发生争吵,更不能出言威胁、谩骂;四是录音时应当提前构思好谈话重点,围绕与案件有关联的事实进行,如确认欠款事实及欠款金额、确认曾经向对方主张权利、对方承诺还款时间等。


例如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李某整理的通话录音材料内容中并无赵某就案涉借款的性质、形成过程、形成时间的陈述或认可,无法确认通话人身份信息,该录音中也无其他与本案争议事实相关的内容,且录音内容不清晰、不具有连贯性,最终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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