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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阶段申请了诉讼保全,执行程序中其他债权人还能申请参与分配吗?

333 观看 2024-12-29


债务人是自然人,在诉讼阶段我申请了财产保全,并且成功保全到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一处不动产。案件胜诉后,债务人未主动履行债务,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对不动产进行拍卖。此时,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要求按照比例分配。请问,我已经在诉讼阶段申请了保全,此时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还能参与分配吗?

一、什么是参与分配

参与分配制度是指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时,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债权人申请加入分配程序,依法从执行标的物中获得受偿的制度。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参与分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2.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

3.参与分配申请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虽未取得执行依据但对被执行的涉案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等情形;

4.参与分配涉及的债权应当是金钱债权,即申请执行的债权和请求参与分配的债权都应当是金钱债权。但是,非金钱类债权在参与分配前已经转化为金钱债权的,也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5.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涉案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书面申请。


二、诉讼保全的性质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 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诉讼保全是一种强制措施,目的是防止财产流失,或在执行判决时因一方当事人行为导致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

三、对于诉讼保全的财产是采“先到先得”还是属于可参与分配的财产?

笔者认为,参与分配程序中,申请诉讼保全的债权人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其他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理由如下:

优先受偿权是法定的。诉讼保全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措施,保证个案债权有效实现的一种手段,但保全并不代表申请保全的债权人在参与分配中享有优先受偿权。执行财产分配过程中,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主要有:拆迁人对拆迁安置房产的优先权>消费者物权期待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一般不动产物权期待权>其他普通金钱债权。

因此,诉讼保全的目的在于防止财产流失和避免执行落空,但并不赋予保全申请人优先权。申请保全人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对其申请诉讼保全的财产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四、诉讼保全不具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在分配中可以多分吗?

虽然法律未赋予诉讼保全的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然,司法实践中,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以对在线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适当多分。理由如下:

一是诉讼成本较高。先保全者付出的诉讼成本和风险更高,如预缴保全费用、提供等价担保物等,从公平角度,法院可以在受偿时予以倾斜。

二是鼓励债权人积极搜寻财产线索。对先保全者进行适当多分,可以鼓励债权人积极寻找并保全财产,有利于破解执行难题。

三是法院的处置权。首封法院有处置权,申请费用可优先支付。各地法院规定对于首封债权人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可以适当多分。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款分配及参与分配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参与分配程序中,若执行标的物为诉讼前、诉讼中、仲裁前或仲裁中依债权人申请所保全的财产,在清偿对该标的物享有担保物权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后,对该债权人因申请财产保全所支出的成本及其损失,视具体情况优先予以适当补偿,但补偿额度不得超过其未受偿债权金额的20%;其剩余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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