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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非股东又非法定代表人,如何判断是否为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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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9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被告骆某是否为被告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否应当对涉案债务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因此对被告骆某是否为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作如下分析:一、被告骆某与被告B公司现法定代表人张某曾系夫妻关系,后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将其在B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了张某,张某成为公司唯一股东,但之后被告骆某仍然参与B公司经营。二、被告崔某等人自购车开始就是与被告骆某进行沟通联系,原告A公司也曾就涉案纠纷与被告骆某进行沟通及对账等,且骆某向原告A公司出具了欠条,认可了被告B公司尚欠原告A公司267900元购车款以及相关利息60000元的事实。以上说明被告骆某对被告B公司的经营管理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三、被告B公司与原告A公司以及购车者等发生经济往来均是通过个人转账(张某,骆某等),未见有通过被告B公司公户进行转账的行为发生。也就是说,从案涉资金流向上,被告骆某对被告B公司的财务方面具有绝对控制力。综上,鉴于以上事实,可认定被告骆某系被告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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