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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毁损谁担责?民法典视角下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四大核心问题

565 观看 2025-06-26

当价值百万的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山洪,当精心采购的设备因延迟提货毁于火灾,买卖双方究竟谁该为这些意外损失买单?《民法典》合同编通过精妙的风险转移规则,在商事效率与公平正义之间架起法律天平。



1、风险转移的基本法理与典型案例


杭州中院审理的果蔬滞销案中,因批发商未按约定提取已到货的草莓,次日冷库突发故障导致货物全损,法院最终依据《民法典》第605条判决买受人承担损失。这揭示出风险转移规则的本质:法律通过交付主义原则在合同双方间分配不可归责的意外风险,其法理基础在于谁实际控制标的物谁更有防范风险的能力。


2、风险转移的四种典型情形解析


1)一般情形下的风险分配


交付前风险由出卖方承担:如甲将古董寄存拍卖行期间发生火灾,纵无过错仍须赔偿


交付后风险转移至买方:2024年深圳进口车自燃案确立交付以钥匙移交为准


2)运输途中的特殊规则


第一承运人规则:未约定交货地点时,货交承运人即视为风险转移


在途货物例外:如乙购买海运中的大豆,合同成立时风险即转移


3)违约情形下的风险重置


买方迟延受领:原案例中乙未按期提货,自101日起即承担苹果毁损风险


卖方交付瑕疵:若苹果在101日前已腐烂,买方拒收后风险回溯至甲方


4)孳息归属的附随规则


交付前果园产出归种植户所有交付后转买受人享有,2025年最高法指导案例确认天然孳息随主物转移。


3、风险防范的实务建议


证据留存技巧


交付凭证:要求签收人出具身份证复印件


质量通知:通过EMS发送书面异议函


保险救济途径投保仓至仓条款货物运输险利用价格波动险对冲市场风险


4、立法趋势与域外比较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拟新增电子货物风险转移时点规定,与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67条保持同步。比较法视角下,我国采取交付主义+过错例外的模式,较德国法的所有权主义更利于商事交易效率。


从静态交付到在途货物,从违约情形到孳息归属,买卖合同风险转移规则始终遵循风险与控制相匹配的现代商法理念。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电子合同与智能物流的发展,最高法正在就区块链存证货物交付时点制定司法解释。对于商事主体而言,理解这些规则不仅是风险防控的起点,更是构建契约精神的基石——因为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明晰的规则永远比侥幸的逃避更能守护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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