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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宪法宣传周:关于征收和补偿,《宪法》告诉我们什么?

117 观看 2024-12-11

  2024年的宪法宣传周于12月的第一个星期如火如荼地开展。值得一提的是,《宪法》在“总纲”部分明确提及了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和公民个人房屋的征收和补偿问题,这也是《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对征收补偿法律关系所作的原则性规范。

  那么,透过《宪法》中事关征收补偿的只言片语,广大被征收人又该懂得些什么呢?征收补偿的“法定原则”又有哪些是我们一定要在遇到征收拆迁前掌握的呢?

  【律师解析】


  《宪法》中直接涉及征收补偿的条款有二:

  《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这两条中,前者主要调整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后者则覆盖面更广,涉及公民个人的房屋、树木等不动产和汽车、私人物品等一切动产。

  透过这两条看似简单的原则性规定,在明律师想提示大家重点理解和掌握以下3方面内涵:

  其一,国家(政府)有权依法征收或者征用土地及公民个人财产,这种征收具有强制性,村集体和公民个人必须服从和配合。

  实务中征收方有时会以“再不配合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狠话“要挟”被征收人签字配合搬迁、腾房或者交地,其法律依据也就来源于此。

  “征收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行政法上的强制性,由不得相对人是否同意也会将其“看上”的财产收归国有。相对人依法享有获取补偿、监督程序合法性的权利,但却无权拒绝征收,除非其依法将“征收决定”撤销或者确认无效。

  从《宪法》的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条件,法律和行政法规也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作出了列举。被征收人有权依法对涉案项目是否符合这一条件展开审查。

  但无论如何,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征收决定一经作出即难以逆转,被征收人更多地是将权利救济重点放在补偿上。是否要将征收决定本身坚决撤销,从而达到保住房屋或者土地的目的,这需要被征收人充分听取专业律师的分析和建议,不可率性而为从而忽视了权利救济的根本目标。

  其二,有征收必有补偿,任何房屋或者土地都不应“白占白拆”。咨询中经常有朋友提及自己的房屋或者承包地、宅基地在多年前被谁谁强占或者拆除,但却未拿到分文补偿。

  在明律师一般都会对这种说辞打个问号,原因就在于“只管拆不管补”对于由政府主导的项目而言是不可想象的。

  一般而言,即便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不满而拒绝签订补偿协议,也不妨碍征收方依法对房屋的价值进行实地查勘及评估,进而作出补偿决定,将货币补偿款提存至公证机关,从而确保被征收人的补偿落实到位。

  也有的征收方会直接将补偿款打入被征收人的账户,从而履行其补偿安置职责。也就是说,无论补偿多寡及是否公平、合理,“有征收必有补偿”,征收补偿不分家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任何行政主体都不会轻易违背。

  至于那些坚持声称自己一分钱也没拿到的被征收人,则要考虑其是否在补偿主体资格上存在瑕疵,即并不是被征收房屋、土地的实际权利人,或者其补偿利益已被他人冒领。总之,这是一种非正常的状态。

  而“有征收必有补偿”在实践中则主要体现在征收方与我们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等具体行为上,二者必居其一。若征收方当真只管拆不管补,被征收人需尽早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书面申请补偿安置,再根据答复情况酌情确定权利救济途径,提起相应的复议或者诉讼。

  其三,“先补偿,后搬迁”,不允许“先拆再补”,拆完了再说。“先补偿,后搬迁”是同时存在于590号令和《土地管理法》中的明文规定,是征收补偿行为中的原则性规范。

  具体而言,征收方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在完成补偿安置且确保补偿安置合法后才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任何名义的“先拆先占”都是非法的,都会给被征收人的合法补偿权益制造严重的影响和损害。

  实践中,各种“先行搬迁拆除协议”被征收人一律不要签,“先行用地”批复也不意味着征收方有权在补偿安置未落实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占地,而仅仅是其暂不取得征地批复的替代性文件。

  一旦出现项目方不问青红皂白直接强制占地、拆除、清表的情形,被征收人皆可明确予以制止、报警,并对整个过程予以取证。待事态平息后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追究征收方违法强制拆除房屋、清表土地的法律责任,为申请行政赔偿做准备。

  同时,对违法占地行为被征收人还可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土地违法查处,或申请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查处违法施工行为。

  【在明提示】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是,《宪法》中针对征收补偿的规定看似笼统、概括,但却指出了其中的精髓和关键,对于我们应对当下新一轮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及重大建设项目征地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上述两款规定同时也在告诉我们,一切“国家(政府)”以外主体实施的所谓“拆迁改造”行为都不具有强制性,腾退、“村改居”和协议搬迁等项目我们有权积极参与,也有权明确拒绝。而围绕着这两款规定,我们的征拆权利救济也就被牢牢地锁定在法治的轨道上,大家的合法补偿权益就一定能够得到强有力的捍卫和保护。(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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