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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新规下,如何撬动“沉睡”的行政权力?

375 观看 2025-07-03

当一纸合规的申请石沉大海,当法定的职责遭遇推诿拖延,公民的合法权益便被悬置在权力的真空地带。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这种隐形的权力异化,正悄然侵蚀着法治的根基。20239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并于20241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新法以空前的力度,为撬动“沉睡”的行政权力提供了制度性杠杆。



1、行政不作为:隐形的权力之殇


何谓行政不作为?法律给出了清晰界定: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负有实施特定行为或履行法定职责的义务,却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拖延履行或不予答复,即构成行政不作为。这是一种典型的“消极违法”,其危害往往比积极违法更具隐蔽性。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不作为的认定实现了三重突破:


扩大行为外延:明确将“拒绝履行”纳入不作为范畴,弥补了旧法仅关注“不予答复”和“拖延履行”的漏洞。


厘清职责边界法定职责必须满足三要素:


明定性: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明确授权(宏观抽象的宪法职责不在此列);


具体性:职责内容、履行方式必须明确具体,能产生特定的法律义务;


外部性:必须是影响外部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外部管理职责(内部人事、监察管理除外)。


强化权利保障:新增对不履行行政协议(如征收补偿协议)、不依法给付社会保障(抚恤金、低保等)等情形的救济。


典型案例透视:某小区居民依法向环保局举报附近工厂夜间偷排废气。若环保局收到举报后置之不理(不予答复)口头答应却迟迟不检测(拖延履行)直接回复“不属于职责范围”但实际应管辖(拒绝履行)


以上三种情形均构成行政不作为,居民均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对抗不作为的核心武器


行政复议作为“准司法”程序,在新法框架下成为解决行政不作为争议的主渠道与优选路径。其核心优势在于专业、高效、低成本,且新法赋予了其更强大的制度动能。


程序突破:复议前置范围重大扩张


新法显著扩大了复议前置案件范围。除传统类型(如自然资源权属纠纷)外,三类案件必须“先复议后诉讼”: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案件。


实务警示:若遭遇公安机关拒绝保护人身安全、教育局不处理适龄儿童入学申请、人社局不受理工伤认定等情形,必须首先申请行政复议,不可直接起诉,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


复议申请人主张行政机关不作为的,需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必须提供:曾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责申请的证据(如邮寄回执、系统申请截图、现场受理回单);证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未履行(如超过法定期限无回复、收到明确拒绝文书)。


3、关键策略:把握复议申请“黄金时机”


针对不作为申请复议,必须严格遵循“成熟原则”,避免过早或过晚:


有法定履行期限的情形:自该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复议申请期限(通常为60日)。


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答复期为20个工作日,期满未答复即可申请复议。


无法定期限的情形: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算复议申请期限。


行政机关提前拒绝的情形:若在履行期限内即收到明确拒绝决定(如《不予受理通知书》),可立即申请复议,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时效陷阱警示:新《行政复议法》将普通复议申请期限从60日延长至6个月,但涉及不作为案件仍需关注“成熟时点”。切勿因期限延长而懈怠举证!


4、制度赋能:行政复议何以成为优选?


相较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不作为争议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


专业性更强:复议机关通常为上级主管部门,熟悉行业规则与裁量标准;


纠错更直接:可责令限期履行,甚至直接变更决定(如直接认定工伤);


效率更高:一般审理期限为60日(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远快于诉讼程序;


成本更低:不收取受理费,且可一并审查所依据的“红头文件”合法性;


效果更优:通过层级监督推动系统性整改,避免“一案一诉”的碎片化救济。


结语:让法定职责从“纸面”落到“地面”


新《行政复议法》对行政不作为的精准规制,彰显了“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法治决心。它不再满足于对已发生损害的救济,更着眼于对权力惰性的预防性矫正。当每一个公民都能熟练运用复议武器撬动“沉睡”的行政权,当每一项法定职责都因制度的刚性而不敢懈怠,法治政府与公民权利的良性互动才能真正实现。行政复议,这把公民手中的“法治钥匙”,正待你我善用——它不仅为权利护航,更在为权力重塑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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