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征地拆迁律师:农村宅基地到底属于谁?为什么我没有宅基地?
对于农民朋友来说,宅基地和耕地是赖以生存的基础,影响着一家人的生活和收入,那么普通老百姓又对农村宅基地了解多少呢?宅基地到底属于谁,为什么有的村民没有宅基地,怎么申请宅基地等问题,还是有很多农民朋友没有搞清楚,导致了很多不必要的纠纷,下面在明律师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农村的宅基地到底属于谁?】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宅基地实际上是属于村集体所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村集体所有是指全体村民所有而不是村民委员会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并取得宅基地。
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村民依法申请了宅基地后,享有宅基地的永久使用权并对地上建设的房屋享有所有权。
村集体虽然享有土地的所有权,但是无权妨碍村民使用宅基地,除非是因国家征收或者是一些特殊情况,任何人均不得侵犯村民的合法房屋,若村集体、村委会以“帮拆”等名义强行毁坏村民房屋或是屋内物品的,严重时会承担刑事责任。
【为什么我没有宅基地?】
如前所述,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开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使用权归房屋所有人,那么村里所有人都有权分得宅基地吗?为什么有的村民住着大院子,甚至在自家宅基地上建了“小别墅”,而有的村民却连宅基地都没有,现如今还无房可住呢?主要是以下三点造成的。
失去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如果户口迁出,不以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即失去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失去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资格,这时村集体有权依法收回该宅基地。
不符合“一户一宅”制度
新颁布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019年9月20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再次强调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2020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除特殊情况外“一户多宅”和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的,都是不合法的,按照各地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置。对于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譬如《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就规定,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的“一户多宅”是能够经程序补救获取合法身份的。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还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如果村民朋友有进行过宅基地的出卖、出租、赠予等行为,想要向村集体再申请一块宅基地,也不会得到批准,这是出于法律规定,并不是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我是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成员,如何申请宅基地?】
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新《土地管理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下放宅基地审批权,自新法生效后,村民申请宅基地,直接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无需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是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村里没有足够的土地,无法满足村民申请宅基地的需求,新《土地管理法》也做出了相关规定,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充分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
在明征地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不归村民个人,对于没有宅基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依法向村集体申请。由于历史遗留原因,农村宅基地的情况错综复杂,如果在宅基地方面出现纠纷,还是要咨询专业律师,依据当地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