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房屋遭偷拆,街道却说“没多大事”?
据几家媒体报道,深圳街道一个村庄的两栋房屋在清明节期间被强行拆除,占地面积约800平方米。房子的主人立即报警,并向当地街道办事处报告了情况。
出乎意料的是,街道办事处的接待人员声称他们的房子被拆除了,没什么大不了的和找到拆除房子的人会给你赔钱。目前,警方报告称,已有四人因涉及本案拆迁,涉嫌故意破坏财产而被依法拘留。
那么,这个案子的真相是什么呢?它反映了当前征用和拆迁的问题?
1、要点一:百分之百是违法偷拆。
根据综合媒体的报道,杨姓兄弟的房子是合法建筑,但被地块公司委托的建安公司私自拆除,该公司委托合作开发此案。
毫无疑问,无论涉案房屋是否为合法建筑,这类x公司作为民事主体,都无权强制拆除人民的房屋。
拆迁律师多次表示,合法建设、司法强制拆迁、非法建设、行政强制拆迁,意思简单明了——拆除人民的房屋,或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决后拆除合法建筑物;或通过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如乡镇政府、街道办公室、城市管理等)作出强制拆迁决定。拆除非法建筑物。
那些被称为x公司的人,无论出于什么原因,都没有权利私下拆除普通人的房子。它是由一个机关和部门委托实施的拆迁行为,拆迁的法律责任由委托主体承担。
公司委托公司偷走老百姓的房子,这种行为注定是非法的,更有可能像现在这样涉嫌犯罪。
需要指出的是:一些分析认为,在没有通知杨兄弟行使各种权利的情况下,涉及拆迁的情况下,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清明节期间凌晨实施强制拆迁等。事实上,这些分析是基于行政机关对涉案房屋的拆迁。
正如拆迁律师之前分析的那样,本案的本质是,几家x公司一经讨论就拆除了房屋,拆除的主体是非法的,所以这些非法程序的事实并不重要。
2、要点二:x公司为什么敢拆别人的房子?原来是在这样一个项目的背后。
下一个问题是,为什么这些x公司如此大胆,肆意侵犯普通人的合法财产?街道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回答揭示了什么样的真相?
请注意,之前的媒体报道已经明确指出,涉案地区正在进行土地准备利益总体规划项目。
那么,这是什么样的拆迁项目呢?
早在2018年,深圳就发布了《土地整备利益总体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了这类项目的总体性质和发展形式:
本办法适用于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以下简称利益统筹项目),以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其成员实际控制土地为主要实施对象。
在利益总体规划项目范围内,政府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承了单位的大账户,通过资金安排、土地权确认、土地利用规划等手段,集中节约土地安排,确保城市建设和社区发展空间的需要。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货币、股权、实物安置等手段,继承受单位与相关权益人之间的详细账目,确保权益人的相关权益,实现整改范围内的全面征集、转让、拆迁。
政府领导、社区主体、市场参与,即利益整体规划项目的特点,以促进主体的发展。总之,这是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后遗留问题的重新处理,这是一个典型的协议搬迁项目。
拆迁律师认为:本案中杨姓兄弟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很可能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然后,随着土地征用,土地所有权已经归国有,但房子仍然是他们的合法财产。
在一般的征地拆迁项目中,农村村民的住房应当与征地拆迁一起进行补偿。这两所房子建在土地上的杨兄弟从一家公司地上,不是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子,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在征地过程中没有及时拆除,补偿成为遗留问题。
那到底该如何处理这种遗留问题呢?
上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承单位应当按照土地整理项目实施协议的有关要求,在项目范围内理顺经济利益关系,具体负责补偿、拆除、拆除、拆除、拆除、拆除、拆除、拆除。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任单位应当组织有关权益持有人签订安置补偿安置协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拆迁房屋面积等相关事项应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如果涉及取消房地产权证书,还应明确相关义务和责任。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报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留用土地开发主体按法定程序选择,可参与房屋拆迁和土地清理。
简而言之,本案中姓杨的兄弟,即上述规定中提到的相关权益持有人,以及继承单位,其法律身份是民事主体,负责搬迁、补偿和拆除房屋。
在整个链条中,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不会直接与当前房屋权利持有人发生法律关系,而是站在利益链的后端,将最后的工作交给继任单位,只与继任单位发生法律关系。
如果知道这一点,不难理解为什么拆迁律师强调这是一个典型的协议搬迁,并不主张分析这个案件的行政行为规范法律、行政强制法律和国有土地征用和补偿条例。
总之,所谓的利益总体规划项目、房屋、其他地面附件和绿色幼苗不由行政机关负责拆除、清理、补偿。行政机关不是拆迁房屋的组织实施主体,最多只能被视为利益相关者。
那么,这种创新的做法到底有没有利于保护人民的产权呢?
请注意上述规定中的这一说法:
留用土地开发主体按法定程序选择,可参与房屋拆迁和土地清理。
翻译的是,在这样的项目中,x公司可以按照规定参与房屋拆迁和平地行为,拆除混乱是违法的,与行政机关无关。
然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早在2011年就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参与搬迁活动。
毫无疑问,这种协议搬迁模式埋下了重大隐患,可能成为制度规范层面的倒退。
当然,从目前本案中的事实来看,犯错误的是X公司的人。街道办事处一点也不知道,最多也就够了。
《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继受单位有关人员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土地整理利益进行统筹规划。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媒体曝光后,杨姓兄弟的事情一定会有人管理,最后一定会得到公平合理的侵权赔偿。
最后,应该强调的是:普通人的房屋被非法强制拆除,随时都是一个打破天空的大事件,而不是街道办公室工作人员口中的没什么大不了的。事后,赔偿、道歉和问责永远赶不上事先严格依法办事。
这个案子给我们带来了最大的反思,就是在创新体系的设计下保护普通人的合法财产权。毫无疑问,它只能通过创新得到加强,不能被削弱。